1、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2、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就诉讼中发生的各种程序性问题和特定事项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就是法院裁判。
3、法院裁判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手段和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1)其一,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标志。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2)其二,法院通过裁判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秩序。
(3)其三,法院通过裁判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特定事项,协调人民法院的内部工作关系,促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裁判,一般包括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和民事决定等,民事判决是很重要的法院裁判形式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的表述可知,有新的犯罪事实,法院应待检察院补充起诉。
1、具体是指,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经检察院移送检察院就案件审查起诉、补充起诉后,法院再一并审理。
2、在法庭审理阶段,只为等待移送补充起诉新罪而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是不合理、不必要的。
3、对新罪补充起诉与对前罪补充侦查是两码事,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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