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社会公益性看法的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09:54:59 89 人看过

房屋拆迁常常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所以,“贯穿始终的是如何在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这一立法的基本准则”被认为是十分正确的。但是,所谓“城市房屋拆迁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看法值得商榷:

第一,从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考察:社会公益来源于民众“私益”,因此,社会公益应当是直接造福于民众,而非是首先造福于商人、间接造福于社会民众。进行城市建设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规划。这种规划使诸如新建城市、改变旧城市的格局、消除城市危房、增加商业区域、增加社会福利设施、改善城市交通等等目的得以实现。在这些目的中,几乎没有一个目的会与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在内的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无联系。但是,在这些目的中,并非均是公益目的,相反,直接以商业活动为目的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为不在少数。

第二,从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效力考察:城市房屋拆迁并非均使得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价值获得升值。相反,有相当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价值被“合理合法”地蒸发掉了,以“社会公益”为理由似乎很难说服人们。

第三,从城市房屋拆迁的文化效应考察:一个城市的房屋建设是以“有体物”的方式体现着这个城市的文化。城市房屋拆迁可能带来新文化现象,但是,也有可能使城市古老的文化丧失殆尽,因为城市的文化需要建筑物的依托。一个城市经过漫长历史演进所形成的文化,因城市房屋被肆意拆除而消失,很难说是“社会公益”的体现。

因此,在立法强调保护民众私有财产的社会中,城市房屋拆迁不应当成为一个“充斥着蔑视私权的死角”。

对公益性赠与债的撤销权能否行使?

对公益性赠与债的撤销权不可以行使。该笔赠与是公

益性质的,债权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债务人在

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

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

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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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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