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7月23日报道,河南平顶山市一个8人团伙为勒索钱财,涉嫌劫持该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夏伟业(化名),并绑架一名女生王科嘉,逼迫两人发生关系。经过侦查和双方的口供,基本证实整个过程夏伟业都是被蒙着眼,强暴时也是有人按着他进行的。勒王科嘉脖子时,夏伟业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后面有两个人勒他。疑犯称,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由于夏伟业当时眼睛被蒙,不知道王是否死亡,认为当时可能把王科嘉勒晕了。但结果是王科嘉身亡。
受害女生的家长王更有认为,不能以夏伟业受胁迫为理由,对其不予追究。与此同时,我在网上看见许多网民留言,认为应当对夏伟业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有人怀疑警方是在官官相护。不过,在我看来,应当回到案件的本身,通过法律来分析。从本案来看,夏某的确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我国《刑法》来看,对于共同犯罪,按照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夏某是否属于胁从犯呢?答案是否定的。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但应当注意的是,胁从犯虽然是在暴力威胁下参加了犯罪,但他被胁迫参加犯罪时,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而是具有不完全自愿的、尚有选择的自由。如果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因而不构成犯罪。
从本案来看,夏某所谓的强暴也好,勒女生也罢,完全是在他人强迫和控制之下,客观上自身一点反抗的能力也没有,在主观上没有不实施犯罪的意志自由,他根本算不上是胁从犯,当然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即作为意外事件处理。但是,控制夏伟业身体并强迫他实施强暴和勒女生的8名犯罪嫌疑人,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也就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他们应当对强奸和死亡的后果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不过,从本案引出一个刑法理论,即期待可能性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作出谴责;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妥当的行为,也就不存在对其加以谴责的可能性。那么,法官在判案中,就应当根据案发当时的情形,来判断能否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的行为,如果无法期待他做出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定罪处罚,这就是法谚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的道理。#p#分页标题#e#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源于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在前些年,俄罗斯也发生了一起案件,一名叫贝斯帕洛夫的青年被绑架带到一片林地,林中有两名男子头绑布条卧倒在地,绑架者用斧头砍下其中一人的头,其后用匕首对准贝斯帕洛夫的咽喉,命令其照样将另一名男子头砍下,否则将贝斯帕洛夫杀死,贝斯帕洛夫在极度恐惧中,将另一人头砍下。法庭最后判处贝斯帕洛夫无罪,也是运用了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形下,无法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的行为。
如果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分析平顶山市这起案件,那就更一目了然。夏某在身体被8名歹徒控制之下,在生命安全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而且是操纵的情形下,能期待他做出不强暴和不勒王科嘉的行为吗?显然,我们无法作出这种期待,那么,夏某的行为就不应当被认定为是犯罪。
不过,我国《刑法》并没有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前些年,在王斌余一案中,高一飞教授提出应当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为王斌余减轻责任,引发了法学界的争议。不过,这一理论至今没有在我国《刑法》落地生根。我倒希望,通过本案的讨论,法学界能在期待可能性理论上凝聚更多共识,推进法律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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