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案件处理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4 21:31:07 195 人看过

一、立案

主理监察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过初步调查确认用人单位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批立案。

大队领导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

主理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同时提出是否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依据,将全案移送审理科复核。

案件移送审理科之前,主理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审理

主理审理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理,审查送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对用人单位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3日要求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主理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审理案件后,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大队领导批准。

四、销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案件:

(一)审理科经审理退案监察科要求补充调查,监察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

(三)劳动监察认定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不是该用人单位所为的;

(四)用人单位实际上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

五、处理决定

大队领导收到审理科提出的初步处理建议后,应当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有及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大队领导对案件做出决定后,主理审理员应当在7日内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至用人单位。

六、结案

劳动监察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七、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的,我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罚款数额的3%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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