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受贿罪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1 13:10:41 189 人看过

一、简述受贿罪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索贿乃是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特定对象请求施与财物。

此种行为严重背离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忠诚度。

(2)受贿则涉及到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给予的物质报酬,以此换取适当或不恰当的回报。

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公共机构形象,还可能触犯法律法规。

(3)接下来是关于所谓“回扣”和“手续费”的相关事宜。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交易过程中,公职人员通过私下获得贿赂,再从中抽取部分以掩盖涉事金额。

(4)至于“斡旋受贿”,这里诠释的是一种较为隐蔽的贿赂形式,即公职人员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关系网,为他人争取到预期的权益或环境条件。

然而在此过程中,他们往往会采取诸如虚构事实、隐瞒信息等手段,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简述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之处是什么

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客观行为表现、犯罪对象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亦有以下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从一般受贿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的罪种,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犯罪构成标准。其受贿犯罪主体范围是指:

(1)公司工作人员;

(2)公司以外企业的工作人员。就是说,除了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之外,还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工人

而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有: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3)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管理人员;

(4)在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员;

(5)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股份、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

(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司、企业的利益。而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

3、定罪量刑幅度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要比受贿罪轻些。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简述受贿罪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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