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天坛医院治疗太过积极,增加了患者的经济支出,赔偿1.5万元,引发关注。
案件:多次进行不必要治疗过于积极
记者了解到,原告倪女士2008年1月因头晕、头痛到天坛医院就诊。医生根据检查结果为她进行了颈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所用麻醉药物为利多卡因)。
后来,倪女士再次到该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认定她患有颈、腰椎间盘病变,并在未进行麻醉药物过敏试验的情况下进行了腰椎部位的神经阻滞治疗(所用麻醉药物还是利多卡因)。
这次治疗后,倪女士腰部及以下部位剧烈疼痛无法行走。2009年6月,在进行另外一次手术时,倪女士得知麻醉药物使用前须进行药物过敏试验,而她恰恰对利多卡因同类麻醉药物普鲁卡因过敏。
据此,倪女士认为天坛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且治疗时没有进行麻醉药物过敏试验,倪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9万余元。
北京一审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的鉴定显示:天坛医院为患者两次进行神经阻滞治疗,其必要性不足,增加了患者的经济支出。同时,天坛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症状无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就医中发生的费用,天坛医院应对上述不足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天坛医院对倪女士的诊疗行为存有过于积极的过失,一审判决天坛医院赔偿损失15000元。天坛医院上诉被驳回。
律师:过度医疗引发纠纷层出不穷
诊疗过于积极?这样的判决不禁让人们想起常说的过度治疗。去医院看个小病,结果检查单子列出了几十项,不是专业人士根本看不出来哪些是必需的。但以治疗过于积极为由被判罚钱的案子,即使在专业从事医疗纠纷的法律界人士看来,也很少见。
这样的医疗纠纷层出不穷。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户传朝告诉记者。户传朝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度治疗很难杜绝。医生求保险起见,为了防止隐患,可能会穷尽一切检查手段。但他表示,判断过度治疗要看是否超出了临床常用的原则以及现阶段的诊疗标准。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冰表示,入院时进行的血、尿、大便常规检查不是过度检查。如果为了排除鉴别其他症状的诊断进行的检查也不应算。除非治疗、检查与原发病症和疑似病症等完全无关。他建议患者就医时保留详细的收费清单和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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