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讨以何种身份介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前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主题演讲时,就死刑复核程序未来的建构再次重申了若干关键性问题。该论坛由天津市政府和全国律师协会联合举办。
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
继上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复核程序的启动是由高级法院上报还是被告人上诉,是书面审还是开庭审,是否需要设定审限、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等系列问题都亟待解决。
据了解,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在今年10月底在武汉举办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年会上表示,最高法即将出台关于死刑复核程序适用法律的有关司法解释。陈卫东介绍,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问题都将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陈卫东认为,在最高法解决人员和机构问题后,将以开庭审为主要形式,以书面审为特别形式。
陈卫东说,目前死刑复核程序涉及三个方面的主体,被告人、律师和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能不能派人参加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这是目前特别需要加以研讨的一个话题。当前有观点认为,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检应当介入最高法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
介入的身份应当是法律监督者,对于最高法复核程序不妥、适用法律不当等行为进行监督。但另一种与之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介入,缺乏法律依据,其地位、职责均不明确。
据称最高检介入已在研讨中
据知情人士透露,前不久,最高检检察长贾春旺主持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检察机关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处于什么位置,以什么身份等。会上形成的共识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最高检应当介入最高法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不过,目前最高检还没有和最高法协商形成最后意见。
而据接近最高法院的有关人士介绍,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近期也将主持召开一个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研讨会,其中将涉及到检察机关的介入问题。
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目前面临诸多方面的疑惑和困难。死刑复核程序是行政核准程序还是审判程序?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前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就死刑复核程序解读了若干关键性问题。
焦点1死刑复核开庭审还是书面审?
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目前面临诸多方面的疑惑和困难。首先是性质问题,死刑复核程序是行政核准程序还是审判程序。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
从过去实践看,只要是死刑案件,下一级法院都会自动把案件送交给有复核权的上级法院。死刑复核采取内部审查方式,不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甚至不听取被判处死刑人的意见。
陈卫东:按照现行刑诉法,死刑复核应该是特别审判程序。在最高法解决人员和机构问题后,将以开庭审为主要形式,以书面审为特别形式。当案件事实没有纠纷、控辩双方没有异议,自动进入到最高法后,可以不开庭采取书面审。当被告人不服,当检查机关认为有问题,双方有分歧的时必须开庭审。
焦点2最高法有无足够复核法官?
过去死刑复核案件90%由高级法院复核,收回后面临最大的难题是人员问题。
陈卫东:最高法已做好了死刑复核权收回的三项准备:人员、机构和法律适用条文。机构上,在原来刑一庭和刑二庭的基础上增设了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人员上从全国各高级法院,经过严格推荐和审查,对于35岁以上、有5年以上审判经验、科级以上的审判员当中选拔一批名法官充实进入到最高法刑庭。
焦点3被告人能否参加复核程序?
作为复核程序的最重要主体,被告人能否参加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实现被告人到庭,是押解到北京还是最高法法官到基层开庭,这是一个难题。
陈卫东:死刑复核权收回后,面临一个配套措施就是今后任何一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被判处死刑要立即关押到省一级看守所,没有省看守所的要建立省一级看守所。而律师如何参加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会见权、阅卷权、出席法庭发表辩论意见权和案情调查权等如何确保都是下一步的焦点。
焦点4死刑复核要不要设立期限?
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到底该不该有期限?被关押的死刑犯在看押过程中,无论对看守部门,还是被告人本人,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专家学者共识:杀人不要着急,大家主张死刑复核程序不要有期限,如果规定一个期限,法官急忙判,冤案可能性就增大。(记者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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