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析商业贿赂的特征及其危害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8:32:39 164 人看过

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有: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成为贿赂、人情和关系网络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增加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破坏社会道德和行业氛围,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机会,消费者深受其害。

商业贿赂有哪些特点

一是商业贿赂已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二是商业贿赂犯罪带有明显的行业、领域特点;三是商业贿赂的隐藏性较强;四是商业贿赂犯罪大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关;五是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比例很高。

要很好掌握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商业贿赂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和原因非常复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要正确把握法律界限,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的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在实践中一定要掌握好准确区分以下界限:一是准确区分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以折扣,给予和接受折扣双方必须如实入帐;在帐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回扣的,分别以行贿和受贿论处。二是准确区分佣金等服务报酬与商业贿赂的界限。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费用,性质属于合法的服务报酬。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获取的合理报酬,属于正当的服务报酬。但利用自身的职权,假借中介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的,或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则应依据法律辨其实质,揭开伪装,按商业贿赂予以惩处。三是准确区分“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中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在性质上属于行业不正之风,但不能作为商业贿赂处理。四是准确区分违反财经纪律与单位受贿犯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国有单位的经济往来中帐外接受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但对于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帐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真分析,不宜一律认定为单位受贿,有的构成其他犯罪,有的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五是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特征是出于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对于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得或私分的,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管辖。我国现行刑法中共规定了八种贿赂犯罪,按照犯罪所侵犯的不同客体,包括:贿赂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的六种贿赂犯罪,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侦查分工由检察机关管辖;另外二种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即公司、企业人员的贿赂犯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的行贿罪,则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由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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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7日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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