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1:11:14 496 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发布文号:柳劳社字〔2006〕5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劳动保障就业补贴办法通知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6年8月25日印发(共印500份)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及条件(一)第一类对象: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国家限制的行业指:商贸企业中的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二)第二类对象: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零就业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家庭。“4050”人员是指到2007年底止,男性50周岁及以上(含50周岁);女性40周岁及以上(含4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三)第三类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连续就业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和其他零星独立就业人员。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一)第一、第二类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第一类对象按企业为所招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第二类对象按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第二类对象中的协保人员和享受大龄援助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其社会保险关系仍按原渠道接续。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第一类对象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本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类对象补贴按实际劳动合同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第三类对象的缴费标准及补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办法,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最高不超过100%)为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

2、医疗保险费:按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3%按月缴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6: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柳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举报受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发生在我市境内而隐匿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场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涉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一)举报生产安全事故范围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而隐匿未报的事故。(二)举报生产经营场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场所中,易
    2023-06-09
    112人看过
  • 印发忻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就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关于印发忻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就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08〕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就业培训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七月二日忻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就业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9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4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2022-04-07
    75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一月十日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的作用,促进经济和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城建档案是指城市及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第四条市及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及市(县)城建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城建档案的基地,是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城市建设规划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2023-06-10
    253人看过
  • 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市区统筹的通知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十一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关于从今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实行市区统一统筹核算、统一社会保险缴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的决定,为做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一)所有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都要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条例法规规定,应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而未有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或参保险种不全的单位及其职工应迅速补办参保手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保缴费的,社保机构将通过地税部门依法强制征收,并按相关条例处罚。(二)按规定列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参保。按原广东省社保局、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1999]103号)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而
    2023-06-09
    475人看过
  • 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月九日岳西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我县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额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县财政负担,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负担。第二条县劳动和社会保
    2023-06-09
    218人看过
  • 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05]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反映。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创作,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立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江门海关、市
    2023-06-05
    278人看过
  • 转发《韶关市社会保险(地)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委、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社会保险(地)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韶关市社会保险(地)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了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的规定,我市定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在总结我市2002年实行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各县(市)的具体情况,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强化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功能,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抵御基金的支付风险,确保社会保险金按
    2023-06-09
    367人看过
  • 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深圳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及其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劳动部门根据行业就业情况和居民失业状况提出意见,经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三条有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录用居民在达到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其各岗位(工种)的具体比例可自行确定。第五条首次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用人单位应当在90日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以达到规定的比例。原已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如果比例调高,用人单位应当在90日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以达到新规定的比例。第六条实行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新
    2023-06-10
    349人看过
  • 柳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实施《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会员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活动日益频繁,为保障各类建设活动在科学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我市急需加强对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柳州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依照实施。柳州市城市规划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及
    2023-04-22
    138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1999]22号各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农垦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1999]22号各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农垦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在深刻领会其政策和精神的基础上,四月初全省各地统一行动,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险
    2023-06-09
    238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关于印发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6〕39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丽水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本级和莲都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暂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第三条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区生育保险工作。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区生育保
    2023-06-06
    439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为落实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制定本办法。一、培训对象(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意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三)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引导组织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二、机构认可根据当地培训任务的要求,通过申报、评估,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就
    2023-06-10
    284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应主动做好报送工作。2004年度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工作自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开始至七月底结束。附: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情况统计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三月一日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按定期或不定期
    2023-06-10
    7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实施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二○○四年六月三日关于实施《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按照市政府规定,市建设委员会可以进行区、县建设委员会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试点。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第四条《办法》第二条中所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万元、300平方米本数在内。《办法》第二条中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注明的投资概算。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投资额以施工承包合同价为准。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
    2023-06-10
    38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关于补贴对象是哪些人?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12
      如果您属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被所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将获得政府支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 温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4
      温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温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农村年满18周岁村民,除已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实行以个人帐户为主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
    •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8条规定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05
      申请单位于每年3月就已到期的保险向所在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所列材料,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汇总后于当年4月30日前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XX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确定并下达补贴资金。
    • 市xx2020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了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31
      下周一开始申请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补贴,详情可关注德城区人社局公众号
    • 社会保险法实施于哪一年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17
      《社会保险法》实施日期是2011年7月1日,其对社会保险缴费、监督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社会保险法》,建立了养老、养老及生育保险等基本职工保险制度。如企业有违反该法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去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