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应进一步体现“广覆盖”的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8:26:04 380 人看过

2008年12月23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郑功成委员说,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法律里还应进一步明晰。养老保险应该就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些保险需要长期存在。除三大保险外,考虑到总有一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漏在这三大养老保险外,根据国际经验、根据国力和一些地区试验性的做法,应有城乡老年津贴或补贴制度,只有三险加上一贴,才能从制度层面上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所以这里的覆盖范围还需要在法律里进一步明确,以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制度应尽可能地统一和整合起来。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社会保险广覆盖的原则体现不多,社会保险覆盖仍然在单位这个侧面上,未对高达8亿农民的社会保险给予必要的法律性保障和规范。所以,这个领域应该拓宽。虽然总体设计考虑到了我国当前社会发展水平的承受力,但是全国各地的发展水平不一样,比如东部和南方一些发达的地区和西部地区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这部法应该鼓励发达地区更大层次发展,欠发达地区也应该在法律上予以引导。建议这几个方面进一步充实。

郭凤莲委员说,社会保险法是讲国家承担基本责任的制度,是全社会人的一部大法,是解决民生的大事,用老百姓的话来讲,实际上是老百姓的保险箱、保险柜。看了这部法律以后,我感到农民养老金的问题始终没有提到法律条文中。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是一个农民人口众多的国家,而且还是一个老龄化国家。现在老年人越来越多,农村的老年人也呈现上升的局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解决农民养老金问题。现在农村已经普及了新型医疗保险,不管老百姓是出10元也好,20元也好,国家承担大部分,个人承担一小部分,老百姓很满意。

张中伟委员说,社会保险法修订草案坚持以人为本,五个险种体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关系民生的一部重要法律。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是非常必要的。应当说,草案修改得比较好。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13亿人口中有8亿是农民,有大批农民工流动,这部法应充分体现城乡统筹。我提两点建议:第一,要坚持城乡统筹,总则第3条可改为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城乡统筹,实行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第二,要坚持体制创新,进一步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以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使之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朱永新委员说,我同意刚才张中伟委员提出的,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提出坚持城乡统筹,把城乡统筹作为一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如果有可能的话,在保基本后增加重公平三字。因为广覆盖、保基本,同时还应该有重公平的问题。因为社会保险法是保障、落实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很重要的一点是保障弱势群体的,所以城乡统筹在一定意义上是国家多拿一些钱、城市多拿一些钱出来用于支持弱势群体、支持农民、支持农村,支持西部,所以把城乡统筹的观念直接写入法律作为原则,我认为非常重要。

安焕晓(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社会保险法是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是在中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母法型的法律。

1、建议在第1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中明确,我国通过立这个法,就是要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资源来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养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而建立一种保障体制。接下来再说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来制定本法的。

2、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我们要按照城乡统筹或者按照城乡一体化这样的大思路来统筹规划、整体设计。通过建立制度,通过各方面努力不断消除、解决城乡二元化的问题,按照五个统筹,城乡一体化、整体设计、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提高,这是我们应该遵循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3、在第3条方针之前应该增加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由政府主导;二是坚持社会公平,这对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公平,促进社会公平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三是共助互济,就是要通过吸纳社会方方面面的资金,来帮助低收入人群或是遭受重大灾害的人民,保证其基本生存权益。把这三点写到第3条前面,然后再说几个方针。

单晓鸣(全国人大代表)说,第一,我赞成这部法立法的主旨和原则,特别是总则中的第2条、第3条、第4条。第2条写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3条写的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第4条规定的主要是用人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几条的主旨和原则都非常好。这个主旨定下来以后,就意味着这部法律管辖的是全体公民,而不仅仅是职工,也就是说是社会保险法而不是职工的社会保险法。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法律,就说明每一位公民在这一部法律当中都能够找到如何解决自己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的情况下,怎样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后面的内容在这方面好象不是很完备。比如说第2章主要规定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但是基本养老保险当中又主要写的是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公民养老保险应包括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后面第七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也多数写的是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办法,对其他的情况却没有阐述。第三章写基本医疗保险就很好,第19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就广覆盖了,对所有的公民都有一个交待。建议在基本养老保险里对所有公民的养老问题都有一个交待。第二,保基本、广覆盖,我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和市场化的商业保险共同组成,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是低水平、广覆盖,同时是强制性的,保证所有的公民都老有所养,但是如果有条件的,就鼓励参加一些市场化的商业保险,包括企业的年金等等,使得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因为条件的不一样而带来的期望值的不一样,至少可以保一个基本。在保基本的问题上,建议降低缴费的费率,同时也降低享受的待遇,这只是一个很基本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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