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需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1份);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复印件(1份);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书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盖公章1份);
4、收养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1份);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现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和结案证明(盖公章1份);
6、被收养人入住福利院的审批表、收养协议(盖公章1份);
7、福利机构法人、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格式统一的寻亲公告(有效期60天)(1份);
9、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2张。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需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复印件(1份);
3、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盖公章1份);
4、送养人与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盖公章1份);
5、收养人持有的两个市级以上医院不育诊断证明(有效期3个月)(盖公章1份);
6、送养人与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签订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7、由当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送养人与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盖公章1份);
8、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书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盖公章1份);
9、收养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10、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2张,送养人的2寸照片1张。
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明:
1、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1份);
2、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注:
1、如果收养人是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2、如果收养人是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领事馆认证(加盖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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