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区镇一体化发展2010—2012年工作计划(苏园工〔2010〕130号)、《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发展规划(2011-2015年)(苏园住房〔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在园区辖区内,对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按《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的除外),申请、审核、供应和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保障对象与条件
(三)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园区户籍且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小于28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700元。
(四)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动迁居民,以户为单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按原办理动迁安置时的户表中的全体人员(指“动迁安置家庭人员构成表”中的在册人员)连同其配偶及子女(不含已死亡人员)共同作为一户实施保障。
户表人员离婚后,一方以新组建的家庭作为一户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在离婚期满3年后申请。
以下人员可列入保障对象:
1、户表人员因结婚或再婚原因迁入的配偶及具有法定抚养关系(18周岁以下)的人员;
2、户表人员的子女,因离婚回娘家居住且离婚时无产权房的人员(以离婚协议或司法文书为准);
3、在签证有效期限内出国(境)求学的人员(不包括在国外、境外定居的);
4、住房保障公告发布后,申请之日前新出生的人员和申请之日后死亡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列入保障对象:
1、户表人员因出嫁及离婚等原因迁出原户籍的人员;
2、户表人员户籍迁出园区辖区并到区外安家落户的人员;
3、户表人员因出嫁、入赘等原因户口虽未迁移,但实际未居住在园区辖区内的人员;
4、因寄居原因户口迁入的人员;
5、住房保障公告发布后,申请之日后新出生的人员和申请之日前死亡的人员。
以下户籍迁出人员仍可计算为家庭成员:
1、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人员;
2、在外读书的学生;
3、原同户籍的劳动教养人员和服刑人员。
(五)一户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只能按本办法享受一次住房保障政策。
(六)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含全部动迁安置面积,动迁安置面积包括实物安置面积和放弃实物安置享受货币安置所对应的补偿面积)。
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含全部动迁安置面积)少于该家庭已享受过的全部动迁安置面积的,以该家庭已享受过的全部动迁安置面积计算。
户表成员的配偶及其子女已在另一户动迁家庭中享受过农村动迁政策的,已享受的动迁安置面积按其动迁安置时户表人均安置面积,计入现家庭原动迁安置面积。
三、申请与审查
(七)符合上述保障条件的农村动迁居民家庭应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现户籍在园区中新合作区的农村动迁居民家庭,回原动迁时户籍所在地申请。
(八)申请住房保障时需提交的资料:
1、《苏州工业园区农村动迁居民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苏州工业园区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情况申报表;
3、《苏州工业园区农村动迁居民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4、原动迁户表(动迁安置家庭人员构成表)、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5、《房屋所有权证等住房证明材料;
6、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审查的一般程序。
1、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动迁居民家庭成员应委托其中一人作为代表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指定的受理部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各镇政府指定的受理部门会同动迁部门按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申报的农村动迁居民家庭情况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正式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各镇政府。
3、各镇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农村动迁居民家庭的原动迁情况、人口、收入、住房等家庭状况进行审查后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各镇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查资料报送园区国土房产局。
4、园区国土房产局会地方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自收到审查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申请家庭的家庭状况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5、对家庭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核准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填写核准意见,进行住房保障资格确认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十)调查核实举报情况。
对申请或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举报的,或对公示的申请家庭的家庭情况有异议的,必须由初审部门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举报人。
申请人申报不实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保障性住房供应形式与标准
(十一)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不低于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28平方米的不足部分面积的最接近套型的完全出售型住房。
1、本办法所规定完全出售型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园区辖区内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本办法所规定完全出售型住房由符合条件的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全额出资购买。
3、购买完全出售型住房的价格标准为: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28平方米的不足部分面积实行基准价,因房型原因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实行销售价。自行车库套内建筑面积售价为房屋成本价的50%,阁楼(层高2.2米[含]以上)建筑面积售价为顶层房屋成本价的60%。该价格将根据园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发布公告,并适时进行调整。
4、本办法所规定完全出售型住房的房源由区镇统筹解决,并严格按文件规定的标准要求做好房源区位、楼层、面积、价格等相关内容的统计、核定,报园区国土房产局、地方发展局备案。
5、本办法所规定完全出售型住房的公共维修资金、契税等房价款以外的费用按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6、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合同和权属证书上应加注“农村动迁居民保障性住房”标识并注明:“1.此住房为xxxx年度农村动迁居民完全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双方均遵守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和协议。2.乙方如有以虚假、不实的家庭情况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情形,一经查实,则本合同无效,乙方无条件退出本合同所购买的住房。”限制权属转移。
购买保障型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回购。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保障性住房购买时价格的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的,可以进行权属转移。
7、个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不得私下转让,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8、各镇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具体房源情况,制定区域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并采取摇号和轮候的方式,按计划、分批次向经审核确认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完全出售型住房。
(十二)经审核确认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如放弃购买完全出售型住房,可选择在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时,申请政府补贴进行住房解困,补贴面积为人均28平方米的不足面积,补贴价格参照苏州市住房保障对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标准确定。
五、管理与监督
(十三)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动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工作流程有序开展农村动迁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做到信息公开、阳光操作。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十五)园区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对农村动迁居民住房保障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六)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采用隐瞒、虚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按《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9〕]16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十七)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参照《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9〕16号)、《苏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苏房改〔2009〕19号)、《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苏房改〔2009〕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本办法施行前园区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园区国土房产局会同地方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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