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目的无外乎两种。其一,利用无效宣告请求,将作为专利侵权诉讼基础的专利权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达到使得专利权人无法主张权利或者被控侵权标的物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其二,利用无效程序,尽可能地拖延时间,以便转移财产和证据,使得专利权人即使赢得侵权诉讼,最终也很难获得合理的赔偿。本文简要介绍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程序的运用,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专利无效概述
专利无效程序介绍
1.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根据中国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实践中请求宣告无效的主要理由包括:根据专利法第22条,不满足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公开不充分;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书;根据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根据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根据实施细则第2条,发明主题不属于授予专利的范围;根据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属于重复授权;根据专利法第9条,属于在后申请。另外,还有根据专利法第25条,属于不应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2.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一般而言,在侵权诉讼中被告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目的在于可以让法院正在审理的侵权诉讼能够中止。但是,如果在法院正常审理过程中、甚至在法院审理即将做出结论时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中止审理的请求,将严重影响正常的审理过程。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第9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第10条)。因此,要想中止一项已经立案的专利侵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诉讼,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传送的起诉书副本后的答辩期(一般是15天)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据此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中止请求。
3.无效宣告证据的提出
一般而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即侵权诉讼中的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即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为了防止请求人利用程序拖延时间,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4.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救济途径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国司法管辖的规定,涉及到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目前都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是行政诉讼一审。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二审)请求。二审是终审,其决定具有最终效力。
目前在无效宣告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审理时间过长
对于尤其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侵权诉讼而引发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由于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法院一般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对于专利无效审理的期限都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作者的经验,时间短的有一年、长的甚至有两到三年的时间。这样,对于迫切想制止侵权行为的专利权人而言,就几乎没有了实际意义,因为在专利无效审理期间,被告仍然可以继续进行各种被控的侵权行为。
另外,即使无效宣告决定维持了专利权,请求人还可以提起两审的行政诉讼,这样一来,专利权人要想主张权利,至少也得等待三年的时间,而且这三年还都没有涉及侵权诉讼的实体问题。目前,这已经成为中国专利侵权诉讼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关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的提交
根据现行规定,请求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才能获得法院中止审理侵权诉讼的允许,而且所有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提交到复审委。但在实践中,对于请求人(被告)而言,在短短45天(15天答辩期+一个月补充期限)内对原告有可能准备了好几年的侵权诉讼指控做出全面的答复,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尤其目前逾期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几乎不存在被复审委和专利权人采信和认可的可能,因此对请求人而言,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必须准备一份有针对性的无效宣告请求和寻找适当的证据,不是十分公平的。
3.关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
目前,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当事人可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是否执行的问题。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法院应当在得到专利复审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后,立即恢复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对于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立即审查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被全部无效的专利权,应当做出终止审理的决定。但是,现行法院的做法是,无论复审委做出何种决定,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法院会继续中止审理,直到行政诉讼有了一个最终的结果。这无论对原告和被告合法权益的正当维护,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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