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3]12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车辆名称车辆型号减税起始日期备注
1松花江牌HFJ6350C2001.9.1
2HFJ6350EA
3HFJ1010TA
4HFJ1010S
5HFJ5011XGCA/D
6HFJ5011XJBA/D
7HFJ5011XJCA/D
8HFJ5011XJHA/D
9HFJ5011XQCA/D
10HFJ5011XXCA/D
11HFJ5011XYZA/D
12HFJ6350E
13HFJ1010T
14HFJ5010XJBA/D
15HFJ5010XJCA/D
16HFJ5010XJHA/D
17HFJ5010XQCA/D
18HFJ5010XYZA/D
19HFJ5010XJB/D
20HFJ5010XJC/D
21HFJ5010XJH/D
22HFJ5010XQC/D
23HFJ5010XYZ/D
24HFJ6351CA2001.6.1
25HFJ1011CA
26HFJ5011XGCB/D
27HFJ5011XJBB/D
28HFJ5011XJCB/D
29HFJ5011XJHB/D
30HFJ5011XQCB/D
31HFJ5011XXCB/D
32HFJ5011XYZB/D
33HFJ6351D
34HFJ1011D
35HFJ6351DA
36HFJ1011DA
37HFJ6351C2001.8.1
38HFJ1011C
39HFJ5011XGC/D
40HFJ5011XJB/D
41HFJ5011XJC/D
42HFJ5011XJH/D
43HFJ5011XQC/D
44HFJ5011XXC/D
45HFJ5011XYZ/D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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