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8:34:13 216 人看过

发文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镇政办发(2008)58号

发布日期:2008-3-26

执行日期:2008-3-26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情况及时反馈市安委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我市企业安全诚信建设的整体水平,培育、评选、表彰、示范一批安全信誉良好、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范围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单位。

第三条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表彰包括“镇江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和“镇江市安全诚信十佳企业”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诚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积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识、措施、能力、状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综合体现。

安全诚信企业是指安全经营状况良好,安全发展理念较强,安全文化丰富,安全标准化达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选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一般及其以上责任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取得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良好安全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五条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评选条件:

1.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发展”的理念,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能有效履行职责;

2.企业主动向职工、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且评选年度未发生违反承诺书的行为;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照齐全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100%依法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台帐齐全、规范;

5.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氛围,大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努力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有声有色有效果;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7.有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预案、队伍、装备、经费能够适应救援工作需要,每年至少进行2次应急救援演练;高危行业建立健全岗位安全应急卡制度;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严格履行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许可程序;

9.对重大危险源依法进行申报、评估和监控;

10.在各种检查中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年末无未整改结束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在评选年度中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11.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验收;

12.在评选年度中未发生死亡事故和其他有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六条安全诚信企业评选表彰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本着科学、务实、公平、规范的原则,经申报、评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七条申报本着自愿原则,由企业向属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直企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各辖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申请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诚信企业的复评工作,复评采用材料评审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获得“镇江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由市政府表彰。“镇江市安全诚信十佳企业”在“镇江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中产生,由市政府表彰、授牌并给予奖励,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获得“镇江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称号的高危行业企业,次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核定总额下浮10%;获得“镇江市安全诚信十佳企业”称号的高危行业企业,次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核定总额下浮20%.

第十二条市安监局负责对镇江市安全诚信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对获得“镇江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和“镇江市安全诚信十佳企业”称号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市政府授权市安委会撤销其“镇江市安全诚信优秀企业”和“镇江市安全诚信十佳企业”的称号。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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