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社怠于行使抵押物权,抵押人张某要求抵押权人宣州区某信用社返还房屋所有权证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宣州区某信用社之间的抵押担保物权消灭,被告宣州区某信用社返还原告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0年12月5日,张某作为抵押人、花某作为借款人,与宣州区某信用社作为贷款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有关贷款的内容:宣州区某信用社向花某发放贷款4万元,贷款期限自2000年12月5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止。合同也约定了有关抵押担保的内容:抵押人张某自愿以本人有权处理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抵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次日,张某与宣州区某信用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书》。《房地产他项权证书》作为借款人花某的借款抵押担保凭证存放于抵押权人宣州区某信用社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花某未归还宣州区某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利息。宣州区某信用社也一直未向张某主张行使抵押权。
2008年3月17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宣州区某信用社丧失抵押权,宣告抵押权消灭,并判令被告宣州区某信用社立即归还原告的房产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宣州区某信用社之间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某信用社与借款人花某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了归还贷款期限。该贷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自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而被告宣州区某信用社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内已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该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没有发生中断的情形,故诉讼时效期间至2003年6月30日结束。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宣州区某信用社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主张其担保物权,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故其依法所享有的担保物权已消灭。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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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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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有权消灭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3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依据法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相关规定的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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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是否也消灭,归属的原因及原因是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此外,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指客观效果,与因谁的清偿而导致“主债权消灭”无关。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的,担保物权消灭;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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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主张权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14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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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消灭担保合同还会消灭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24主合同消灭担保合同不一定消灭。担保合同只有在担保责任免除了才会消灭。 担保合同只有在担保责任消灭后才会解除,譬如分期借款合同,一旦出现逾期,分期合同就会触发合同违约条款,导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肯定不是说你不用还钱了; 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同时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被触发生效,债权人有权继续追讨债务,而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也可能因债务人无法偿还而被触发担保人义务,直至债务还清才会完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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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否可以直接消灭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14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有主债权债务消灭,担保物权已经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