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
(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
(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观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
(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将其带离现场;
(四)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五)协助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注意警戒现场,保护现场检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
(二)执行拘传,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佩带警械或武器;
(二)凭《拘留证》或《逮捕证》执行;
(三)执行任务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
(四)经授权可向被执行人员宣布纪律,并告之权利,被执行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的,应予以注明;
(五)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或武器等;
(二)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
(三)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应当做到:
(一)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凭《提押证》执行;
(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严格遵守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三)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应戴上戒具,对老、弱、病、残可视情况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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