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8:40:59 345 人看过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首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首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相应担保。

一、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步骤是怎么规定的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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