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及劳动关系的矛盾纠纷正处于多发、易发时期。本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专门设了劳动争议的处理与求助一章,为依法化解劳动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正规、公平的渠道。
可向法院申请欠薪支付令
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经常发生,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是因拖欠员工工资问题引起的。为了追讨欠薪,劳动者不得不通过仲裁、诉讼,甚至上访,费时费力。基于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劳动合同法》首次将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处理中,赋予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条例》重申了《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劳动者就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申请支付令这一便捷的方式追讨欠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追索劳动报酬
可申请先予执行
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些用人单位或者无良老板为了逃避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转移、隐匿自有资产,导致劳动者赢了官司,却拿不到报酬。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劳动者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另外,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在仲裁期间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并可以不提供担保。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说,执行本应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的迫切需要,必须在裁决前采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例如,劳动者遭受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用人单位不愿支付医疗费,劳动者申请仲裁、诉讼,但是仲裁和诉讼需要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必然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导致严重的后果。
创设停工事件冷静期
因劳动争议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是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条例》立法小组认真研究并借鉴引入了美国和香港的经验,设立了停工事件冷静期和恢复秩序令制度。《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情形的,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恢复正常秩序。命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和解。
禁止风险代理劳动争议案《条例》扩大了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因追讨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按照目前特区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的标准计算,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劳动者在深圳追讨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申请法律援助,都将得到法律援助。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说,很多劳务工往往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有的无良律师就专门去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利用劳动者不了解法律、急于追讨劳动报酬的心理,乘机诱导劳动者采用风险代理,即根据法律服务结果是否达到决定给付律师费的多少。律师风险代理的收费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20%,而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标的主要是劳动报酬,因此,律师收取高额的代理费,实际上也是赚取了劳务工的血汗钱。《条例》对这种行为进行了严厉禁止,明确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超过标准收费,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
公民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须经法院同意
《条例》同时规定,普通公民代理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须取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负责人说,这也是为了防止一些黑律师走街串巷怂恿员工跟企业打官司,挑起争端,造成劳动关系不和谐,影响社会稳定。劳动者要学会运用《条例》规定,通过正规的途径获得法律上的帮助,避免被所谓黑律师等非正规非专业的人员误导和欺骗。
同时,借鉴香港有关法律规定,为适当减轻劳动者的负担,《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根据该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可以在一定额度内裁判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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