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漯河生育医疗费支付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漯河生育医疗费支付材料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生育医疗费用发票;
生育医疗费用明细汇总单;
住院病历。
三、漯河市生育医疗费支付方式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实行按单元、按病种定额付费。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余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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