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2016
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工资结构,提高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加快推进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步伐,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社委发〔201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实施范围
第一条本实施方案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交叉任职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满,或具有一年以上社区实践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正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在职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条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全职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和调整方案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第二章工资总体标准
第五条
根据中办发[2010]27号文件精神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水平,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标准确定。各区县具体标准由本区县确定。每年在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从当年1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补发社区工作者工资。
第三章工资构成及分配方法
第六条职务工资。
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岗位津贴三个部分。
(一)基本工资。社区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二)职务年限补贴。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各岗位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分别为:社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只享受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岗位发生变化的,套新岗位职务年限补贴标准,其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城六区社区工作者最早年限可从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其他区(县)最早可从2003年第五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
(三)岗位津贴。社区正职每人每月1300元、副职每人每月1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0元。社区工作者按照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当实际岗位发生变化的,其岗位津贴应当按照“随岗不随人”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七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共分四级十二档(见下表),与其本人所取得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相挂钩。
(一)起点工资。社区工作者被评定为社会工作员的,起点专业技术等级工资为120元;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起点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分别为200元、300元,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开始计算;被评为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起点专业技术等级工资为540元。
(二)档次晋升。在社区连续工作满3年、6年、9年及以上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尚未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分别享受社会工作员三档、二档、一档工资,自达到规定年限当月起开始计算。
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在本专业技术等级内连续工作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晋升一个档次的工资。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定办法适时另行规定。
(三)特殊规定。社区工作者在本人所具有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等级内获得第一档工资6年及以上,且仍未取得上一专业技术等级资格的,经所在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上一专业技术等级内的第三档工资。
专业技术等级级别工资(元/月)
专业技术等级级别工资(元/月)
高级社会工作师一档780
二档660
三档540
社会工作师一档460
二档380
三档300
助理社会工作师一档280
二档240
三档200
社会工作员一档180
二档150
三档120
第八条综合补贴。
综合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防暑降温补贴。
(一)生活补贴。以每人每月200/元为基数,每年根据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防暑降温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50元,每年发放3个月(6-8月),按月向在岗社区工作者发放。
第九条绩效奖金。
各区县按照不低于本年度社区工作者年均应发工资总额10%的比例,确定当年社区工作者绩效奖金总额。
发放时应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考核情况,本着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合理拉开档次。绩效奖金可按月、季度、年度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区县确定。
第十条其他待遇。
(一)参加“五险一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享受休息休假待遇。各区县应切实保证社区工作者依法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休息休假待遇,尽量避免加班。必须加班的,应当尽可能安排倒休;确实不能安排倒休的,给予社区工作者超时工作补助。区县应按照“总额包干、严控额度、依法安排、规范发放”的原则,制定超时工作补助具体发放办法。
(三)享受冬季取暖补助。社区工作者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冬季取暖补助。由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冬季取暖补助发放的具体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退休待遇。
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惩戒。
社区工作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工作者,可给予降职降薪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每年各区县应当根据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对本年度社区工作者工资中的生活补贴、绩效奖金等项目额度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各区县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社区工作者原有工资待遇结构进行规范调整,并报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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