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46:42 271 人看过

一、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包括权益保障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效率原则以及利益平衡原则。

具体而言权利保障原则一方面是确保依法应当受理的异议都能够被及时的受理和审查,另一方面也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方便当事人寻求救济。

分权制衡原则,一是办案人员的分离,二是审查事项的分离。效率原则,坚持有限救济,案外人异议审查一般根据执行标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

确立书面审查作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要审查方式。

利益平衡原则,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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