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违约不能举证实际损失吗
合同违约是可以举证实际损失的。
合同违约损失由主张自己受到财产损失的主体提交发票、合同等相关材料来举证。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在附条件合同中,因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取得权利的当事人,当其主张因条件成就与否而产生的权利时,应当就该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权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负担。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主张该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就该所附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存在并届至,或届满的事实,承担证明。
二、合同违约的证据由谁提供
诉讼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较量。一方提起诉讼,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据进行证明。
对于违约诉讼而言,原告方必须对下列事实作出证明:
1、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被告行为违约;
3、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损失;
4、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4项只是限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案件中。
为此,原告必须举出下列证据:
1、双方订立的合同;
2、己方履行义务时,对方签发的收据、发票或其他书面证据;
3、对方商品的验收记录或鉴定结论;
4、能证明被告方违约的所有证据;
5、己方遭受损失的证明,如额外支出的费用;
6、其他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提供。
对于向法院起诉对方签署合同后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纠纷案件,通常都是由案件的原告,承担举证实际损失的责任。之前签署的合同、双方经济往来的账户以及了解损失的人证等,都是在举证时可以提供的证据。只要能证明损失确实存在,违约一方就需要承担弥补损失的责任。
违约金在这个时候规定的范围应该是不高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违约金高于了百分之三十,那么是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的,如果低于了百分之三十,那么是可以适当的提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n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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