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特别程序可以申请再审。
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新事实,原审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后,应当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自行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即可。特别程序案件由于其自身的规则而不能适用再审程序。
民诉中特别程序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原审案件的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案外人。《民诉法解释》第375条第2款: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民诉法解释》第381条:非闭合性列举)和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诉法》第199、201条)
(三)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条:《民诉法》第205条,《民诉法解释》第384条
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四种特定情形(新证据、伪造主要证据、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十二字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与针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事由相同。
(五)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法条:《民诉法》第199条,《民诉法解释》第37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六)申请再审应提交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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