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48小时”之限:如何破解生命选择题
10月24日下午,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先生在手术室里晕倒。12月2日,昌先生因医治无效死亡。同事证实,他在病倒前承受了极大的工作压力。
“因死亡距发病超过48小时,不能算工伤。孩子还上中学,父母在老家农村。工伤标准是什么专家定的?大家转起来呼吁尽快修改吧。”昨日,很多医务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转发了这条微博。
对于“48小时”的标准,不少网友评论称“太没道理”、“无语”。此前,有很多人都因顽强“挺”过了48后离开人世,而失去了工伤赔偿。
以至于@烧伤超人阿-宝不无凄凉地说:“以后上班在兜里揣个声明,我还有老婆孩子,如果我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
“48小时”冲击伦理底线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这条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里明确的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一。
但这条认定标准自2004年实施起就存在极大争议,甚至被认为触碰了伦理的底线。因为这条时间线不仅分隔了两种悬殊很大的赔偿金额,更是对人性的煎熬。在亲人垂危的时候,让家属在金钱和亲人之间做出选择无疑太残酷。
南方周先生表达困惑:为了索赔,家属需要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亲人;为了不赔,企业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员工性命。
近几年,曾发生过多起“超过48小时死亡而未获得工伤赔偿”的事情。
据长江日报报道,今年1月3日,57岁农民工聂先生在浙江某工地工作时晕眩倒地。送至医院后,仅靠呼吸机维持微弱心跳。进院47小时后,公司代表表示:老聂已被诊断为脑死亡,如家属同意拔掉呼吸机,48小时内宣布其死亡,可按工伤赔偿。最后因聂先生子女拒绝拔呼吸机,未被判定为工伤。
还有轰动一时的“尹先生之死”,则彻底揭开了工伤制度之弊。
2012年10月,51岁建筑工人尹先生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尹先生所在劳务公司的人极力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他的生命,至少维持48小时;而尹先生的儿子则为了使父亲被认定为工伤,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
法律应该写“人”字
虽然,社会上一直有着要求改写48小时时间限制的呼声。今年两会,也有好几位人大代表提议,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应该做出调整。
但中新网曾发表评论称,不必苛责工伤认定48小时的法律规定。这一法律规定,已经是一种酌情考虑了。因为一般情况下,这些意外都是因为自身疾病引起的。
言下之意,48小时内获赔偿已是额外福利了。但在个体权益日渐被重视的当下,随着“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把48小时内获赔偿当作额外福利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该评论还称,法律规定必须有一个时间节点,说48小时有问题,那么规定72小时,难道就没有问题吗?
针对这个问题,大河报给出过建议,可将“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不受“最后期限”限制等细则加入《工伤保险条例》。这样,家属就不用再做保命还是保赔偿的单选题。
西安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傅先生曾说,“如果一项规定在实践中迫使一个人陷入早点死、看时间死的境地,那么立法的科学性与正当性则需要检讨。由于我国没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所以这种漏洞需要弥补。”
如今,昌先生之死再次引发人们对这个时间限制的关注。
京华时报语重心长地说道,任何法律文本,都应该写就一个大大的“人”字。立法者应正视《工伤保险条例》的不足,尽快对有关条款作出合理修正,给逝者以慰藉,给生者以关怀。
48小时,是工伤难以承受之重,家属难以承受之重。
如果不取消“48小时之限”,那我们每个人都要考虑在口袋里揣一个声明:如果我上班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n(一)故意犯罪的;\n(二)醉酒或者吸毒的;\n(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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