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商标侵权是否需要考虑混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9 09:04:48 284 人看过

包括我国在内的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在界定商标侵权时都不要求实际混淆的发生,只要导致混淆可能性的发生即可。商品或服务类似与商标近似是判断是否构成混淆可能性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我国采取的是商标分类注册制度,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将消费者作为判断混淆与否的主体,兼顾了消费者相关公众的利益,只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以认定此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相反,如果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发生,则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当然,混淆本身是一个主观性极强的概念,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很难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发生。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一项独立要件,仅是从商标权的排他性禁止权能界定了商标权的范围。商标侵权归根结底是对于商标功能的损害,对于商标功能的损害不应也不会仅限于此,还包括其他的损害形态。

一、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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