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哪些企业要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有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我区,所有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在2015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不论盈利或亏损,不论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均应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必须进行年度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在北京市内跨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外省市未设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比如总机构在朝阳区,在海淀区设立分公司,只要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其海淀分公司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
问题二:总分机构汇算清缴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汇总计算的应补应退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具体到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问题三: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限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所以我们提醒纳税人应当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邮件通知,北京市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暂未考虑延期。
此外,如果企业在201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四:汇算清缴具体如何申报?
(一)准备阶段
为保证年度申报的顺利进行,纳税人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如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纳税人应对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应注意的是: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考虑到全市的网上办税服务厅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系统尚未开通,根据市局所得税处的邮件通知,2015年汇算清缴工作中,纳税人可先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再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二)申报阶段
做好准备工作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月)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2015年应补退税额,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纳税人应对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所以我们要提醒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准确填报,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征期内,如果纳税人发现年度申报有误,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征期之后,如果纳税人发现年度申报有误,进行补充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还需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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