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肖明(化名)生前患病生活无法自理,经街道联系被送入养老院,入院后家属曾收到养老院通知,要求送肖明去医院诊治,但家属在探望后却没有送患者去医院,最终导致肖明死亡。肖明去世后,与肖明离异的妻子以女儿监护人的身份,以侵权之诉把街道和养老院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达68.59万余元。3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养老院赔偿肖明之女肖艳(化名)1.5万元;对肖艳其余之诉,均不予支持。
肖艳系肖明之女,其母亲与肖明于2005年12月底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肖艳随母亲共同生活,房屋暂由肖艳母女居住,离异妻子按月补贴肖明借房租金200元,至该房屋动迁时止。
在2004年10月底至同年11月中旬,肖明曾因脑溢血住院治疗。离婚后肖明独自生活,做过协管员及门卫等工作。2007年5月,肖明再次发病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脑干腔梗;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急性胃粘膜病变并出血。之后,肖明不再工作,日常生活均由居委会照料,为此肖明的兄弟姐妹专门向居委会赠送了锦旗以示感谢。
2007年7月19日,经街道联系,肖明的兄弟将肖明送至地处崇明某养老院,并以家属身份与养老院签订协议,约定自2007年7月19日起,肖明寄养在该养老院,每月支付托管费、伙食费、护理费;双方还就专门护理及病情突变等均作了约定,由养老院负责告知,一切费用由家属自负。肖明生活在该养老院,所需费用大部分通过社区帮困基金获得,其余由肖明享有的基本保障费支付。
2010年1月20日,肖明又发病,养老院采取了输液治疗方式,同时通知肖明家属及街道应将患者送医治疗。肖艳及母亲、肖明兄弟及街道于同月29日前去看望,但肖明未被送医院诊治。同年2月16日,肖明死于该养老院,死亡推断书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脑梗”。
去年4月,15岁的肖艳把街道和养老院告上法院称,在2007年8月街道擅自把父亲送入养老院。而父亲在养老院未得到适当照料,患病时未给予及时治疗,于2010年2月16日死亡。认为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近70万元的赔偿费。
法庭上,街道辩称肖明生前就患有脑梗,曾两度入院。离婚后原住房由前妻居住,肖明陷入一无经济收入、二无住所、个人生活需要他人照料的困境,经肖明的兄弟姐妹请求,为解决肖明实际困难,街道出于道义联系了养老院,由肖明的兄弟出面与养老院签订协议,自2007年7月入住养老院。街道认为肖明被送入养老院,肖艳完全了解的,若认为街道存在侵权,应在一年内即主张权利,现已超过时效;而将肖明送入养老院是肖明的兄弟,如果该行为侵害了肖明人身权利,侵权人是肖明的兄弟,而非所在街道;况且肖明死亡系疾病诱发,街道没有过错也无侵权。
养老院辩称,肖明在该养老院生活了三年,养老院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在肖明患病后及时通知街道转告家属,要求家属送患者去医院治疗,在家属拒绝为肖明治疗的情形下,养老院还为肖明提供了基本治疗。认为对肖明死亡,养老院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审理中经肖艳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肖明死因作鉴定。结论为肖明符合高血压病致脑梗死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发局灶性支气管肺炎、褥疮形成等,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肖明入养老院时由其兄弟陪同,现无证据证明肖明本人拒绝入住,且肖明入住养老院,肖艳最迟在当年底知晓,却从未提出异议。街道为解决肖明的日常生活,联系养老院并在亲属参与下送肖明寄养,没有过错。肖明在养老院生活了两年半时间,并在该养老院死亡。在肖明患病后,肖艳及肖明兄弟均收到养老院通知,但在探望后都没有将患者送医院治疗。对于养老院而言,按协议已尽到了通知义务并给予基本治疗无过错。鉴定结果肖明系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发支气管肺炎、骶部褥疮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虽然肖明生前出现褥疮,但褥疮并非是死亡直接且唯一原因,属脑梗死、心脏病等自身疾病致死。即便养老院存在护理不当的行为,也无需对肖明的死亡负全部责任。从肖明生前褥疮大小、深度及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形成分析,该养老院也确实有护理不当的行为,对褥疮的形成有过错,法院酌定由该养老院承担1.5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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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是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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