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9:54 311 人看过

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根据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下,经征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意见

为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为中央国家机关服务的工作,结合本市土地房屋统一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登记规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局)直接办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局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负责。事务性工作由北京市局办理土地登记的事务机构承办。

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

(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意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地籍调查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局组织进行的,还应提交申请登记宗地的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因用地历史较长,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全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的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北京市局应予受理。经审核,公告后30日内无权属争议的,应按程序予以登记。

四、初始地籍调查未进行到的宗地的权属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局组织进行,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及有关区县局共同参加;初始地籍调查进行到的宗地权属调查,由北京市局和区、县局会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依《规程》和调查方案统一组织。

指界时应事先通知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到现场。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并将现场指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方。如有异议须在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承担重新划界的费用。逾期不申请者,所确定的界线生效。

五、初始地籍调查未进行到的宗地的地籍测量,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依《规程》会同北京市局组织实施后,由土地登记申请人将测绘成果送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初始地籍调查进行到的宗地的地籍测量,由北京市局和区县局会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依《规程》和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地籍测绘须采用北京市地方坐标系,测绘数字地籍图。

六、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后,经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土地登记规则》进行初审后,报市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市土地登记主管部门报主管局长,作出批准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暂缓登记的决定。

七、经批准予以登记的,由市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转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进行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缮写土地证书,并持核准登记的土地证书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

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在注册登记后15日内将土地登记成果复印件报国土资源部。

八、经注册登记后,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土地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

九、对做出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决定的,由市土地登记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通知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

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北京市办理土地登记的程序、结果或其他事项有异议提出复查申请的,以及经由国土资源部转来的复查申请副本,在15日内,由市土地登记主管部门受理提出答复意见,并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答复。

十、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依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有关办法保管、使用。

十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未进行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的,先依上述程序进行土地登记。房产登记按有关规定属于北京市局登记范围的,由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按程序受理;属于区县局登记范围的,申请人持土地证书到区县局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办结后,将房产登记清册送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备案。

未办理土地登记,房产登记已在区县局办理的,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受理土地登记后,必要时要调阅区县局房产登记复印件备案。

已由区县局进行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后,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受理变更土地登记后,必要时要调阅区县局原土地、房产登记复印件备案。变更登记后,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应及时将登记清册送宗地所在区、县房地局。

十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的主体应该保持一致。需登记为上级法人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需由两级法人共同申请,或由实际使用土地的法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也可采用以实际使用土地的法人名称登记,括注上级法人名称的方法。

十三、北京市局变更登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依上述初始登记的有关条款实施。

十四、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北京市局先行会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宗地所在区县局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商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对同一宗地有权属争议,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不成的,报国土资源部处理。

十五、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文档资料由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设专柜存放管理;相应的电子档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土地登记的公开查询工作由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负责。

《办法》颁发之前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已在区县登记的,由所在区县局将登记清册送市土地登记事务机构,其变更登记在北京市进行;《办法》颁发之后北京市局办理的土地登记,应及时将登记清册送宗地所在区县房地局。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4: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央国家机关相关文章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规范本市非住宅楼房的评估工作,结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特制定《北京市非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非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一、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本市按建筑规范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造的各类非住宅楼房的评估。二、本技术规范采用成本法进行测算,主要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楼价格=(基本价格×楼房成新率+Σ各增项价格×各增项成新率)×建筑面积×时点系数×区域系数+设备、附属物及装修价三、基本价格包括土建及上下水、照明及普通内装修(水泥地,内外墙刷白),在《非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中根据建筑结构类型查取;楼房成新率,按《非住宅楼房成新评定说明》和《非住宅楼房直线折旧参数说明表》,采用直接观察法和直线折旧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四、增项是指由产权单位统一安装或修建的项目,包括暖气、中央空调、煤气及
    2023-04-22
    327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本市土地管理基本上走上了法制轨道。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大文件中提出的“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和“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精神,以及国务院明电(92)13号紧急通知的要求,依法全面管好用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每寸土地。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土地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全市土地统一管理问题(略)二、关于“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问题(略)三、关于农村土地范围问题农村土地,大量是集体所有的和一小部分国家所有的土地。农村土地由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不存在代的问题。四、关于土地确权发证盖章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土地确权发证工
    2023-06-10
    66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现将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一、关于安居工程用存量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办理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规定,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件及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应并案办理。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部门可以在先确定抵押房屋占地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予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再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证中注记房屋抵押情况。二、关于安居工程用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第三人提供房屋为安居工程的债务人担保,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第三人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由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第三人)、债务人共同签定。合同中应有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权
    2023-04-22
    89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市房地局直属公房管理单位: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24号)和我市建立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县所属房管机构出售直管公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售房收入的30%)后的出售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仍按照北京市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市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收取的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于每季度末之前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分别就地缴入市、区县级金库。三、转制资金从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的企业改革方案连同转制
    2023-06-10
    422人看过
  •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阅读全文】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
    2023-07-04
    87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均须依法申请用地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为此,两局决定自1995年2月10日起,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这项工作主要包括受理登记、确定权属、核定土地使用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件等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和条件:(一)登记范围: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均须办理用地登记,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须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用地
    2023-06-10
    417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一)土地出让预定金(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五)其它有关收入。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3.其他收入二、土地收入的交缴(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274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京政办发[200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加强土地补偿款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通知如下: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政府批准用地后,领取用地批复前,须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总额,按规定汇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向支付土地补偿款单位和市土地行
    2023-04-23
    47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要求,我市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重新修改、设计的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后,各区、县已经颁发的原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继续有效,待变更土地登记时逐步更换。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现存的上述原版土地证书可继续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新版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请各单位于1997年12月15日前将所需土地证书的种类及数量上报市局权属处,以便统一向国家土地管理局订购。特此通知。附件略。
    2023-06-10
    337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2002年6月20日,市政府公布了《北京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97号令是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实施后我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新举措,为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依据,对于保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将97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局系统宣传及实施97号令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予以贯彻实施: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创造良好工作氛围(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97号令的贯彻落实工作意见向区县政府做一次专门汇报,争取以区县政府名义召开本地区有关会议宣传及实施97号令;同时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抓住本次机会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为今后各项土地管理工作打下基础。(二)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
    2023-06-10
    44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国管局房地司《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98)局房地司字第23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的通知》(98)局房地司字第23号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行政司、计财司、服务局或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号),保证中央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的连续性,经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协商,就土地调查登记工作中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通知如下:一、机构改革前,原部门已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机构改革后新组建部门接管,并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具函备暂不办
    2023-06-10
    370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和收取管理费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财政局、物价局:一、根据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为简化征地手续,加快征地速度,节约征地费用和征地不留后遗症及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经市编委批准,已成立“北京市征地事务管理处”,各区县也成立了“征地事务管理所”,是征地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征地具体事项,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凡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在我市征地的,均由征地事务管理处(所)负责统一办理征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二、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由市、区县征地管理处(所)与用地单位签定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征地包干费。用地单位在协议签定后5日内将征地包干总费一次付给承包单位。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征收土地费包干如有结余,结余部分10%返还给建设单位;30%上交市财政;50
    2023-06-10
    30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我局委托,已经开展了土地整理、征用、收购、收回、储备和土地入市交易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二、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可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三、其他有关单位如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完成立项、规划、拆迁等相关前期工作,
    2023-06-10
    10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土地总登记过程中与规划管理衔接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分局、市规划委各分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为顺利推动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与规划管理衔接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用地面积问题(一)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它用地批准文件上的用地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但其中以有偿方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在变更其土地出让合同相关内容后进行登记发证。(二)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批准界线、面积与实地界线、面积不一致,属于1991年6月1
    2023-06-10
    316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央国家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的对称。实现国家权力的最高组织。在中国,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 在中央国家机关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 更多>

    #中央国家机关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怎么办理?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2-08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需到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办理。那么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怎么办理呢?首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转让)登记表,然后到所在地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利用中心签字盖章,到利用科签字盖章,最后由分局主管领导审查签字。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登记不动产需要什么材料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8
      个人认为跟房屋登记没有质的区别,就是增加了林地、土地等几项业务的登记。如果你个人前面有不错的岗位,就不必要转岗,这个岗位需要学习的东西多,而且也有一定的职业风险。不知你个人情况,权做答复,因是同行吧。
    • 北京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是如何的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7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统一了登记都程序要求《条例》对登记程序的规定,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构建服务性政府的根本要求,彰显了简化程序、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规定了依申请登记,并 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允许申请人在登记完成前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同时,《条例》还列举了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具体情形,形成了目录清单,确保公开规范。二是明确了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为便
    •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哪些印章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1-29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 北京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划拨土地转让有哪些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8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依法批准,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