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如何确认、转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22:29 59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包括:

(1)具有行政诉讼权力能力的行政机关,即依法能够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乡级人民政府至国务院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此外,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社会组织也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被告。

(2)没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也可以因以其名义作出影响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须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原处理决定和经复议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必须为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指控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上述两条件,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活动者,才能成为被告。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被告的确定由原告掌握。法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只能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迳行变更。法院认为应当追加的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只能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恒为被告,行政机关并不得反诉。

行政诉讼被告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直接起诉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的;

(2)行政机关不作为的;

(3)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选择提起诉讼的。

对于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在现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均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经过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但是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是下级行政机关,应该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种情况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是上级行政机关,应该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三种情况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同时在法律文书上署名,应该以下级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所谓共同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并共同签署。行政机关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另一组织(如党团组织、工会等)共同签署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只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并因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产生影响的;

(3)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和幅度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由该被授权组织作被告。但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部门或组织为被告。

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该行政机关或者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对受委托组织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具体情形有:

(1)撤销后职权转移,即将行政机关的职权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

(2)行政职权合并,即该行政机关被并入其他的行政机关或是与其他行政机关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机关;

(3)行政职权分立,即该机关由一个主体分立成几个主体。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10、应当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不作为的具体形态,包括明示的拒绝履行或默示的不予答复两种。

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转移

被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后,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

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是:

1、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是被告。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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