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属不属于童工要根据劳动者的年龄来看,十六周岁以下的,为童工。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勤工俭学的情况
(一)勤工俭学内容庞杂,档次高低不一。从服务类型看涉及家教、卖报、散发宣传资料、送货、营销、广告企划、设计、学校流动教室清扫、食堂清洁工、图书馆管理员、厕所保洁员等,最多的为家教,占申请人数的66%。另外,从事单纯体力打工的比例有43%。从参与面看,有52%的学生正在参加勤工俭学,其中大一年级的学生占了53%,勤工俭学的即有特困生,也有家境富裕的学生。但在特困生中,中差生、中等生比例偏高,多达64%。
(二)勤工俭学的体制不健全和不规范。各高校的勤工俭学中心,一般为设在学生处或团委的下属职能部门,并制订有系列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但不少高校没有配以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职老师,多是由团委或学生处的老师兼管勤工俭学工作。而当前社会用人需求量较小,相对勤工俭学的学生很多,供需矛盾突出,这就更需要有效的管理。这种因体制的不健全和不规范,管理的广度与深度均不能充分到位,致使勤工俭学发展缓慢。
(三)勤工俭学的秩序混乱。一些中介公司或个人利用大学生急于寻找兼职工作的心态,往往以押金或服务费的名义向学生收取一定的费用,钱到手后马上销声匿迹;另外,一些雇佣者利用大学生对劳动保护法规的不熟悉,把他们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克扣拖欠工资报酬;还有的学生不懂得学校统一组织的重要性,私自从事一些活动,也容易出现问题,校方又很难进行有效干预,不少的纠纷很难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学生只得自认倒霉吃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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