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1:34:55 135 人看过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受伤的(3)怀孕、分娩和哺乳期的女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女职工有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有不称职的女员工,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称职,或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只要女职工在上述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雇女职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怀孕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强度限制和禁忌劳动: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劳动的劳动

2。哺乳期内,本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加班、夜班限制:

女职工怀孕期间,雇主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如果不能胜任原工作,则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雇主不得延长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她们从事夜班工作,并在哺乳期的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关于产假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息15天

晚育15天(24岁以上女性生育第一胎),产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35天。如果再增加难产30天,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将增加15天

人工流产假:妊娠后3个月以内人工流产15天;如果怀孕3个月以上进行人工流产,请休息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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