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光、徐×清、龚敏案由:侵犯商业秘密一审案件号:(200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申罗法兴初字第767号起诉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2001年4月、5月,深圳市**智影像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智公司)先后任命被告人徐*青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敏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同年10月10日,公司自主研发的“润田智超宽幅彩色数码喷墨系统V1.0”获得深圳市新闻办颁发的软件产品注册证书。11月5日,公司委托寿山雄开发xj500喷墨打印头控制卡。2002年4月,被告人李广曾任沈阳**金龙电脑喷墨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徐青后,提议被告人徐青携带**智公司的喷墨生产技术资料到其公司工作,并初步探讨了徐青的薪酬应为30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股份的20%。之后,被告人徐某清利用工作之便,复制了**智公司生产喷墨机的相关技术资料,并说服被告人龚敏和该公司电子开发部工程师马某华到沈阳为李某光公司生产喷墨机。同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徐某清下班后,指使龚敏在**智公司软件工程师赵某、机械工程师严某的电脑上复制喷墨生产的相关技术资料。5月12日,龚敏将复印好的硬盘交给了许×青。次日,被告人徐某清、龚敏、马某华未办理辞职手续,飞抵被告人李某光正在筹建的沈阳**科宝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徐青将装有**志喷墨打印机相关技术资料的硬盘交给了李光。之后,被告人龚敏、马×华开始在**公司工作。同年8月,公司生产“赛特”3200数码彩色喷墨打印机。
经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鉴定,**智公司与**公司光盘的软件技术内容相同,核心算法参数文件相同;控制打印头板的动态连接库相似,但是源代码是相同的;核心技术的源代码是相似的,并且它来自相同的初始源代码。**在智慧公司深圳信息办注册的喷墨系统软件源代码与寿山雄相同,**智慧公司与**公司的源代码相同,**寿山雄与**公司的源代码相同,说明“财神”的源代码是公司的技术秘密**智能公司,**公司使用“财神”源代码生产“赛特”5200数码彩色喷墨打印机。此外,经深圳市**鑫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财神数码喷墨打印机”无形资产价值630万元,“flora-3204”技术许可费300万元,单机利润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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