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根据2006年11月8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国税函[2006]1043号)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因此,取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中删除(请填附表九)。请纳税人依此修正。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发生相关费用,并且当年度有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较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增长比例无论是否达到或超过10%都应填报。第6列第7行=主表第21行(第6列第7行≤主表第16行-17-18+19-20行)。
即:本年抵扣前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10万元以下关键设备、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及设施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研制费用、其他有关费用等(注意研究机构人员工资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增长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通过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按规定统一计算调整)。但不包括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中属于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费用,以及集团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中属于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向其所属单位定额分摊的金额。
3.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4.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为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
5.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审批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6.为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一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第二条第七款
三、填写说明
1、第1至5列年度:填报依次从第5列往前推4年的年度,第5列为申报年度。
2.第1行上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填写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用。
3.第2行本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在管理费用一技术开发费科目核算的技术开发费各明细项目的金额。
4.在填写本表第1、第2行数据时,数据主要来源于管理费用科目技术开发费明细科目中所列相关费用,对纳税人超出税收政策规定的技术开发费填写此表时应调整剔除。
5、第3行增长比例:(第2行一第1行)÷第1行×100%。
6、第4行本年应加计扣除额:为本年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最高限额,而非实际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
(1)当本表第3行≥10%时,第4行=第2行X50%;
(2)当本表第3行<10%时,第4行=0.
7.第5行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额:依此填报从本年往前推4个年度应抵扣尚未抵扣完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
8、第6行抵扣前应纳税所得额:第1&sbqo;2&sbqo;3&sbqo;4&sbqo;6列不填写,第5列金额=等于主表第16-17-18+19-20行后的金额。
9、第7行本年可抵扣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填报依次用第6行第5列数据用于抵扣第5行第1至4列和第4行5列的金额,抵扣至0,不得出现负数。第7行第6列等于第7行第1+2+3+4+5列。
10、第8行第2至5列结转以后年度的未抵扣额:填报前4年度结转的和本年度未抵扣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金额分别等于第5行第2至4列减第7行第2至4列和第4行5列减第7行5列。第8行第6列金额等于第8行第2+3+4+5列。
四、举例说明
某高新技术企业自行研发新技术,2004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为100万元,2005年发生技术开发费用210万元,2004年结转以前年度未抵扣的加计扣除额累计60万元,分别为:2001年15万元、2002年25万元、2003年5万元、2004年15万元。几年研发新技术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通过管理费用一技术开发费科目核算,且当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主表16行一17行一18行+19行一20行)。
填表步骤:
1:在第1行第4列填入100万元。
2:在第1行第5列填入210万元。
3:根据填表要求计算,第3行=(第2行一第1行)+第1行=(210-100)÷100=110%,在第3行第5列填入110%。
4:根据填表要求:当第3行第5列≥10%时,第4行5列=第2行5列×50%。因为第3行第5列数据110%>10%,所以在第4行第5列应填入105(210×50%)。
5:第5行各列分别填报:第1列15万元、第2列25万元、第3列5万元、第4列15万元、第6列60万元。
第6步:第6行5列填报120万元。
第7步:第7行1列填15万元(120>15):第7行2列填25万元(120-15>25);第7行3列填5万元(120-15-25>30);第7行4列填15万元(120-15-25-5>5);第7行5列填60万元(120-15-25-5-15)=60<第4行第5列的105万元,即依序抵扣以前年度未抵扣的加计扣除额后,只剩余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本年的应加计扣除额不足全额抵扣,剩余的45万元(105-60)结转到下年(第8行6列)。
第8步:第7行6列填120万元(15+25+5+15+60),据此填报主表第21行。
第9步:第8行第2列填写((25-25=0),第8行第3列填写(5-5=0),第8行第4列填写0(15-15=0),第8行第5列填写45(105-60=45),第8行第6列填写45(0+0+0+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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