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政发〔2003〕98号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镇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
鄞政发〔2003〕98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镇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及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予以补偿、安置等事宜,除按照,《条例》和《细则》执行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区房地产管理处受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具体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房屋拆迁涉及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房管、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五条区房屋拆迁中的有关费用测定、地段等级划分等事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房管、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其被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0平方米或低于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7平方米的,可以增加货币补偿资金。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建筑面积每户50平方米或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7平方米减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后乘以拆迁地段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的50%计算。以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购买住房的,该部分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在当地建制镇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的成套住房。38平方米部分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安置用房超过建筑面积38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价值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评估金额的90%确定,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双方结算差价。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拆迁人在当地建制镇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安置住房。安置住房超过建筑面积38平方米部分的房屋价值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评估金额的90%确定,对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拆迁属直管公有住房外的其他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另外按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15%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九条本规定自批准后印发之日起实行,区人民政府2000年6月14日发布的《鄞县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鄞政〔2000〕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海口市处置闲置土地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有的土地:
(一)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没有约定期限的自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二)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后,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三)经批准的临时建设项目期满后,其用地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四)用地分宗发证且有约定动工开发期限,单宗用地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
(五)用地项目批准后,圈占土地满两年未依法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的;
(六)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地价款,占用土地满两年未办理项目批准手续的;
(七)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的。
未报建动工开发的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认定不能补办有关手续的,其所建设部分不计入用地项目总投资额。
第三条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可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或以其它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用的土地。
用地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置换使用等方式处置。
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具体方法按海南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下列事由可以认定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
(一)用地单位申请报建,市规划部门因规划原因暂停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报建时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外;
(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具体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修建,致使项目未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
(三)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外另行收取修建道路等费用,但未兑现修建相应的基础设施,致使项目未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
(四)用地单位已交清土地出让金和征地补偿款,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未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被征用单位,致使被征用单位阻挠用地单位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五)用地出现权属重叠或权属不清,用地单位无法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第五条基础设施补偿用地闲置满两年的,可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或按原补偿价格挂帐收回。挂帐收回的土地通过政府出让变现后,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清偿挂帐金额。权益人也可以挂帐金额冲抵政府收取的费用(税金、征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补偿费除外)或抵偿所欠政府的债务。其中冲抵土地出让金采取先收取后返还的方式处理。
第六条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权益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经司法程序抵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的闲置土地,以换地权益书的方式收回。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组织或委托拍卖转让土地的,其土地转让行为无效。
(二)用地单位擅自将闲置满两年的土地抵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已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应及时函告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设定担保等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
第七条涉及企业改制的闲置土地,政府已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且明确以土地变现等方式安置职工的,按政府批准文件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在同等条件下,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过户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政府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函请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
(二)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过户的(处置机关已做出处置决定和涉及银行权益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行使优先收购权;政府不收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与新土地权益人签订土地开发协议,限期开发。
第九条闲置满一年未满二年的建设用地,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但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除外。
第十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二条第(六)、(七)项无偿收回土地后,已缴交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或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收回闲置土地:
(一)向土地权益人发出《收回土地事先告知通知书》,将拟收回土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辩、陈述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告知土地权益人,并抄送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有关土地权益人建设用地的规划报建、建设等审批手续;
(二)告知听证程序完结后,土地闲置事实清楚的,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后发出《收回土地决定书》,注销相关土地权源证明。
第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温州市房屋拆迁政策详解
118人看过
-
详解房屋拆迁制度
351人看过
-
详细了解房屋拆迁补偿法律规定
269人看过
-
农村房屋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什么不同
75人看过
-
国有出让土地拆迁怎么赔偿,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区别是什么
205人看过
-
拆迁房屋土地补偿有什么规定呢?
412人看过
房屋拆迁规定有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 违章建筑的法定拆除程序是查明事实阶段、处理和处罚阶段、补办手续阶段、签定安置补偿协... 更多>
-
鄞州区拆迁安置房居住条件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61、要求是安置房对象为危房困难户和住房特困户。危房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辖区户口,年满18周岁,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即一户只拥有一处住房,在辖区内没有其他自有房产的。 2、现居住的房屋系申请人且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现居住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有关部门确认。 3、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 4、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
-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与征地拆迁行为的区别详解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12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概念是指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搬迁,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的活动。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与征地拆迁行为相比,有以下四个不同的特征:第一、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之上,而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虽然可能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但一定是非国有土地之上。第二、城市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房屋对所占
-
拆迁法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和集体土地房屋各有什么特点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18首先,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与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的法律不同。目前司法实践中,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有相应比较成熟的法律规定,而集体土地上企业的拆迁立法上是属于空白状态,即便各个地方出台了一些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但也都或多或少的对企业拆迁的补偿缺乏相应的规定。只规定了集体土地上住宅和耕地的补偿标准和方法。其次,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流程不同于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拆迁流程。由于土地性质和法律依据的不同,集体
-
鄞州自留山拆迁规划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9你家的自留山土地性质显然是集体土地,在你所处的鄞州对集体的土地进行拆迁有无相关明确的规定,如有明确的规定,则依照规定可以向各级部门(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反映.如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可以要求暂停施工,另一方面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直接反映此事,请求取得领导的关心! 2006年8月25日
-
房屋拆迁怎么办国有土地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19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