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与男方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同居之后生育一子,由于双方了解不够,同居后发现性格脾气不合。我十月怀胎期间,被告从没有过关心与照顾,生活一直在娘家,由我母亲照料。我的精神上也十分受到打击,多次觉得生活很黑暗,思想上想不开,想了此终生。由于父母亲多方劝解,为了将来不后悔终生,把孩子坚持生了下来。到孩子快出生前一个月,被告才与他的家人来看望我。孩子出生时难产,我又是从鬼门关里走一回,男方的母亲与我母亲亲眼目睹我的生产过程。孩子平安出生了,九斤重,而我身体虚弱极了,下部里外缝针,将近二个月一直卧床不起,过月子也是在我母亲那里度过的。我母亲照顾我又要照顾我的孩子,那样的日子是我这一生都难忘的。而男方并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我没有关心和照顾,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问。而后我过多考虑为了孩子的成长,为了有一个团圆的家,他也认错了,和被告又同居生活了。可是,再次同居后生活并没有好转,被告经常吸烟喝酒闹事,和别人打架头都打破了。中间,我又一次怀孕流产后,他跟我吵架让我带着孩子回娘家。我和孩子回娘家后他对我又是几个月不管不问,我中间看病花费几千元,还忍受着精神上的打击,我对男方已经彻底决望了。
律师回答:
可以依法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得到子女抚养权.抚育费要遵照当地的工资收入来考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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