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与工商备案不符股东要补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6:14:37 177 人看过

年逾70的老杨是退休工程师。2002年老杨和于先生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模具制造中心,但后来老杨发现公司经营严重违反章程,总经理于先生也不履行法定代表人义务,致使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老杨提出退股未果后,于日前将模具制造中心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模具制造中心支付其股金1.8万元及利息2千元。

2002年4月,老杨出资1.8万元和于先生等人签订入股章程,成立一模具制造中心,搞塑料模具加工和其他机械加工,于先生担任经理,老杨主要负责技术。两年的经营下来,老杨发现公司经营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从未召开过股东会,经营是于先生一人说了算,帐目不齐,资金流向不明,严重亏损。两名股东办理了退股后,老杨也和于先生多次协商退股的事情,后没有达成协议,老杨便将模具制造中心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其支付退股金1.8万元及利息2千元。

庭审过程中,于先生作为模具制造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公司现在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老杨要求退股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老杨和于先生几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载明出资额为1.8万元,但是模具制造中心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中却载明老杨的出资额为1万元。鉴于老杨提供了自己实际缴纳出资款1.8万元的出资证明,也考虑到模具制造中心已经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模具制造中心补偿老杨2千元,老杨撤回起诉,还协助于先生办理了模具制造中心的注销手续,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20: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司章程相关文章
  • 实际出资人与股东名义的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例如,甲意愿成为某公司股东,但其不方便直接出现在股东名册上,甲和乙签订合同,由乙代替甲担任股东,实际获利人是甲。此处,甲是实际投资人,乙是名义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究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2023-07-04
    292人看过
  • 股东能不能实现不实际出资转让股权
    1、股东不实际出资的股权,可以转让。2、只要该股权是合法有效存在的;3、属于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并且股东与受让人协商达成一致,也告知了债务人的,该股权可以转让。4、至于出资义务,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般是由转让人承担。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023-03-03
    196人看过
  • 股东资格的确认:出资与实际出资的关系
    股东未实际出资能享有股东资格。法律没有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此丧失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指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股东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能否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视具体情况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继承人只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继承股东资格。而继承股东资格收到限制的情形,是只有在公司章程有针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性约定时,继承人的股东继承资格才会受到影响。法律之所以在针对股东权利的继承增加特别约定,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
    2023-07-11
    426人看过
  •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债务需要偿还吗
    股东未按要求完成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股权转让后股东的责任是否还需要承担股权转让后,股东的责任是否还需要承担要看具体情况:1、双方约定由受让人承担的,由受让人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等责任;2、双方未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的,受让人不知情的,由原股东承担足额出资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
    2023-03-14
    495人看过
  •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什么意思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则与名义股东相对,为隐名股东。《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04-14
    172人看过
  • 合同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赔偿问题按哪些算
    一、合同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赔偿问题按哪些算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则劳动者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也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4-02-01
    186人看过
  •  预期与实际不符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享有商品质量符合标准、个人体验满意、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商品未达到预期,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调解组织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或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商品未达到预期是指商品未满足其质量标准,或者商品未满足您的个人体验感和满意度。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
    2023-11-11
    210人看过
  • 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股权分离的认定方法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主要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也就是说依据当时的协议而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有拘束力。挂名股东的股权确认挂名股东与被挂名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在出资时约定明确,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的,视举证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举证不能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
    2023-07-08
    360人看过
  •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
    1、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2、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实际出资人为了根据自己
    2023-08-12
    449人看过
  • 股东实际出资的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关键字】股东出资【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某。被告:北京某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1年2月1日某某达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刘某某,货币,15万元。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001年1月31日,某某达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某某达公司董事长叶翔燕代表董事会与某某达公司职工刘某某就借款事项达成协议,某某达公司同意将15万元借予刘某某,此款必须用于购买某某达公司股份,在刘某某工作岗位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此款可以用于刘某某在某某达公司服务年限折算还款,还款比例为,服务满一年后,折此款的10%;服务满两年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显示,2001年2月7日,刘某某入资15万元。原告刘某某诉称,刘某某于2001年出资15万元成为某某达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某某达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但某某达公司一直未向刘某某签发股东出资证明。刘
    2023-08-17
    173人看过
  • 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要承担责任。1、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人、法定代表人均要承担责任。2、行政责任: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3、刑事责任: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2023-07-25
    134人看过
  • 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章程中的出资数额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一、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章程中的出资数额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作为公司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虽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经实际出资的人,股东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是“出资瑕疵”。若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等文件上均载明股东,在未被解除股东资格前,该股东依然享有股东资格,可参与公司管理,享有分红等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二、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2024-01-05
    416人看过
  • 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
    实际出资人是指与他人约定有其出资而以他人名义享有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人,又称隐名出资人、隐名股东。隐名出资情形的存在可能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包括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等。实践中,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缺乏形式上的证据,一般不予确认,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应责令当事人根据实际出资情况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还是应当从严把握。首先,对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不予确认。由于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有一定的限制,部分投资者便采取利用其他人名义投资
    2023-06-22
    450人看过
  • 有证明工资与实际不符怎么办理
    一、有证明工资与实际不符怎么办理一、劳动合同薪酬与事实不符应该怎么办?劳动合同薪酬与事实不符应该尽量私底下和用人单位来进行一个合理的协商,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而劳动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的工资改成实际支付的工资。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
    2023-03-23
    19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通常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和签署。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经过相关... 更多>

    #公司章程
    相关咨询
    • 股东实际出资与登记不符如何分配收益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股东实际出资与章程规定及工商登记不符时,当事人主张按照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是否成立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分析: 1.实际出资事实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条件时,由于实际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尤其是影响到公司的依法成立时,出资人自然不得按照实际出资情况确定股权或收益分配比例。 2.一方的出资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他方代其缴纳了未出资部分。这种情况下,各股东仍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
    • 实际出资人与股东名字不一致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4
      1.实际出资人是隐名股东,相对应的,经工商登记的股东是显名股东。工商登记的信息主要是起对外公示的作用,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2.实际出资人应该享有股东权利。不过,建议在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上应该列上该实际出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 商品与实际不符如何赔偿
      重庆在线咨询 2024-04-28
      商品与实际不符,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如果商品的描述和图片与实物严重不符,具有欺诈性质,这时买家可以选择报警,或者要求卖家双倍赔偿货款。
    • 公司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5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刑法中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罪
    • 劳务派遣工资与实际用工不符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8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发生纠纷,劳动者应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在纠纷解决的程序上,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主要包括不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