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严格核实六类减刑假释案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16:32 5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今日指出,检察机关将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等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

张本才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近日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予以明确和规范,同时针对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新变化,对检察监督工作相应作出调整和明确。

张本才介绍,《规定》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审查范围包括减刑、假释案件法律文书和有关案件材料。

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这六类案件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收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方式主要有: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

三是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四是强调检察机关发现不当减刑、假释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五是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检察机关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8: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假释相关文章
  •  最高院核准特殊减刑案件
    该段内容列举了一些可能会被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以下是一些重大立功表现的例子,如果一个人获得了其中之一,就可能会被减刑:1.阻止他人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3.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检举犯罪活动被判减刑近期,一起涉及犯罪活动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告人因检举犯罪活动,被判处减刑。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司法腐败的表现,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有力回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减刑是一种刑罚轻化的处理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可以酌情减轻刑
    2023-08-29
    90人看过
  • 最高检:减刑、假释问题在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中突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袁XX26日表示,在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中,减刑、假释问题突出。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据了解,今年3月20日,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在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从存在问题来看,减刑、假释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袁XX说。为了避免减少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三类罪犯逐一建档,调取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卷进行审查;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逐人逐案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的违法减刑、假释、
    2023-06-11
    464人看过
  • 最高检:严查六类食药品监管职务犯罪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贪渎并惩,重点查办六类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贪渎并惩,重点查办六类职务犯罪案件:一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损失后果严重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渎职犯罪案件;二是食品药品安全恶性事件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三是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存在的食品药品行业潜规则不闻不问,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四是以罚代刑,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不移交的渎职犯罪案件;五是徇私舞弊,伪造食品检验结果及动植物检疫结果,或对应当检验检疫的不检验检疫以及延误出证、错误出证的渎职犯罪案件;六是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充
    2023-08-16
    51人看过
  • 最高法:对原厅局级以上减刑、假释实行逐案审查
    原县级职务犯罪减刑应报省检院规定提出了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要求。除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作出要求外,还规定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审查材料监外执行应提交病情诊断等材料根据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备案审查材料包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被裁定减刑、假释的相关证明材料。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材料包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或者审批表,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罪犯的病情诊断、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违规处理下级检院收到上
    2023-06-11
    116人看过
  • 最高法将修改司法解释严管“减假暂”
    7月2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正在修改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司法解释,严抓、严管、严控减假暂。最高法审监庭审判长罗某某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减假暂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反映强烈。最高法正在对于减假暂工作相关的实体司法解释进行修改,预计年内出台。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目的是要更加严格减刑和假释的条件,缩短减刑的期限,让办理减刑的操作程序更加规范。罗某某说,对于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也要通过这次司法解释的修改来予以解决。最高法审监庭副庭长滕某表示,最高法已对减假暂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全国范围内的减假暂案件进行抽查,并规定对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减假暂进行备案审查。如发现办理减假暂出现错误并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
    2023-06-11
    290人看过
  • 高检公布举报电话严查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自今年5月至明年1月联合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为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举报电话:010-68650468,电子信箱:cyjb@spp.gov.cn。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主要是清理和纠正近年来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查处一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长效机制,使执法为民宗旨落到实处。各级检察机关将公开宣传这次专项检查活动,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各监管场所都将设立举报箱,受理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的举报。对举报人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检察机关将反馈调查核实情况。
    2023-04-22
    34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监狱教育改造罪犯中影响深远。具有国家标准的法律权威性:发布该解释之后,全国有了针对罪犯减刑的统一标准。避免乱用法律:有了该解释,就有了具体减刑依据,可以避免减刑问题上的随意性,保护了犯罪人的非法权益。对犯罪人的教育有积极意义:减刑有了明确依据,可以提高犯罪人的自觉改造意识,对犯罪人主动改好具有促进作用。减刑假释新政策规定的对象有哪些减刑假释新政策规定的对象,是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
    2023-07-21
    91人看过
  • 最高法院决定开展减刑和假释专项大检查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决定,从今年6月至明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专项大检查。最高法院负责人介绍说,这次大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以来,重点是2001年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基本情况:每年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人数(不含死缓减刑),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变更或者不准予减刑、假释的人数,裁定变更或者不准予减刑、假释的原因;每年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对原判死缓的服刑人员减刑的人数,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人数,减为有期徒刑的原因。——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基本作法:对减刑、假释案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审理,其中采用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公开听证以及公示等方式的各有多少;为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采取了哪些其他应对措施。——减刑、
    2023-04-22
    313人看过
  • 最高法:死刑案须执行最严格事实和证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刑事证据规则电视电话会议,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政法机关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行培训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副院长南英对两个《规定》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作辅导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黄尔梅出席。张军指出,审判责任重于泰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好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规定》,确保国家法律、司法解释等裁判规则在案件审理中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周永康同志5月20日在中央政法委第13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5次专题汇报会上提出的要求,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
    2023-06-06
    218人看过
  • 最高法规范减刑假释,预防“假立功”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说。六类案件须开庭审理最高法院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减刑、假释案件一年有60多万件。减刑、假释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一些服刑人员通过造假、买通相关人员换取减刑、假释的现象比较突出。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最高法院也发布过司法解释,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
    2023-06-11
    132人看过
  • 应当开庭审理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一、职务犯罪减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2023-03-22
    309人看过
  • 最高检:校园犯罪率偏高严查各类校园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29日召开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说,目前校园犯罪率偏高,检察机关及时依法查办各类校园犯罪案件。史卫忠表示,目前校园犯罪率偏高,社会各界很关注。检察机关也一直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来降低校园的犯罪率。检察机关今后在预防、减少校园犯罪方面会进一步努力,具体有以下工作可以开展:一是,及时依法查办各类校园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在校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校园风气。二是,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打防并举,通过分析类案,深入查找校园安全漏洞,剖析犯罪原因,研究预防对策,在此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建章立制。三是,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成年人引诱、胁迫、欺骗。组织未成年人等侵犯学生利益以及扰乱教学环境秩序等犯罪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厅等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四是,积极推进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
    2023-06-11
    373人看过
  •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有哪些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再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视情况而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1979年《刑事诉讼法》
    2023-08-18
    199人看过
  • 最高法最高检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2023-05-03
    35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假释
    词条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更多>

    #假释
    相关咨询
    • 最高检减刑假释规定,怎样加强对假释的监督工作?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4
      《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此外,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
    • 检察院减刑假释开庭要怎么复核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05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
    •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13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 最高院减刑假释怎么办理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05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 法院减刑假释现状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1
      法院减刑假释现状综上,目前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特点有:一是书面审理是主要的审理方式,整个审理过程比较封闭;二是罪犯没有参与审理程序,无法发表意见;三是法院依赖监狱等执行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审理,无法详细了解罪犯的减刑假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