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乘以2%=1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没在定点医院保险赔吗
1、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合理性
对于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做法,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合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选择自己想去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不可以为其指定医疗机构;另一种观点认为合理,保险公司一般会指定医疗服务质量高、技术先进、费用较低的医疗机构,可以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需要。
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当下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诚信现象,加之我国保险运行机制不是很健全,一些医疗机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合谋故意扩大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骗取保险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做法可以理解,这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恶意骗保而采取的措施,保险公司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合理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私人医疗机构存在乱收费,高收费牟取暴利的情况,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风险,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健康运行;二是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一般都是一些大型机构,相对来说比较正规,医疗条件也比较完善,对病人来说也是一份保障;三是保险公司与大型医疗机构合作既可以提升相关医疗机构的影响力,增加其盈利水平,也可以防止被保险人与某些医疗机构串通骗保情况的发生。
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保险公司不可以随意指定。各个保险公司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该是全国统一的,但实践中可能有些保险公司会私下修改医疗机构目录,仅限于合同签订当地的医疗机构,这种限制应认定为无效。所以保险公司没有自己随便指定医疗机构的权利,被保险人只要是到纳入国家统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认为被保险人履行了该义务,不能以未到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为由对抗被保险人,拒付保险金。
2、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效力
对于指定医疗机构的效力,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观点。有效说认为,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减少被保险人与医院串通恶意骗保情况的发生,加强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该条款有效;无效说认为指定医疗机构减少了保险人的义务,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权利义务不对等,《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所以该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采用折中观点,即认定条款的效力,但是又规定了无效的除外情况,可以说比较合情合理。
3、关于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除此条款外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未到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法律后果,因此经常发生相关的赔偿纠纷,《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为以后解决类似纠纷案件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依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对于被保险人先到定点医院就诊,后定点医院根据患者病情要求被保险人转院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已经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到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网络中进行医疗。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要承担给付责任,体现了人身保险的人道主义精神。
4、对紧急情况的界定
紧急情况通常是指发生的事情是不可预见的或突发的,并带来危险,需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尽力控制。根据定义可知紧急情况必须满足不可预见性(突发性)、危险性和紧急性,如何判断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是否属于紧急情况,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从意外事故的发生来说,它必须是偶然发生的,是不可预测的;二是从被保险人所处的状况来说,被保险人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三是从事态的紧急性来说,被保险人必须立刻送医,采取急救措施,否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除了被保险人先到指定医院后在医院建议下转院的这种情况之外,现实生活中很多意外事故发生后都是需要我们立刻到最近的医院就医,有的甚至在事故发生地进行抢救,所以我们认为突发心脏病、脑溢血等需要立即就医的重大疾病,还有烧伤烫伤面积达到一定比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需要抢救等等都属于紧急情况。
对于如何判断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时是否属于紧急情况,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三)》第20条也并未对紧急情况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或者列举一些具体情况,这就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执一词。我们认为,应考虑个案具体情况,不可能制定统一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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