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费用的责任主体是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22 01:38:35 296 人看过

一、交通事故诉讼费用的责任主体是谁

交通事故诉讼费用的责任主体是由败诉方承担。若败诉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若胜诉方自愿承担的话,也可以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点在什么时候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交通事故诉讼所需准备材料

1.民事起诉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5.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

6.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7.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

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其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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