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2、遭遇非法集资诈骗,建议报警;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非法集资案件案件中,数额不仅是定罪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依据,同时也是判决认定追缴返还的依据,因此犯罪数额必须明确具体。在精细化的辩护中,可以数额之辩作为辩护的重点,即辩方通过降低犯罪数额的方式实现有效辩护。
非法集资案件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以财产为直接的犯罪对象,涉及的犯罪数额问题也相对较多。且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往往侧重于定罪证据,而忽略影响量刑的数额证据的搜集,又因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在犯罪初期就有反侦查的准备,保留账证较少等原因,导致认定犯罪数额认定方面存在现实的困难。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认定进一步细化。因此,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在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计算等方面均是辩方重要的辩点。
当前,对该类案件常见的辩护思路主要有主观目的之辩;客观行为之辩;证据不足之辩等。笔者认为,非法集资案件案件以财产为直接的犯罪对象,所以,数额不仅是定罪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依据,同时也是法院最终认定追缴返还的依据,因此犯罪数额必须明确具体。由于涉众经济犯罪类型较多,涉及的数额亦有所不同。在精细化的辩护中,可以数额之辩作为辩护的重点,即辩方通过降低涉案数额的方式实现有效辩护。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集资一般就是利用不合法的手段来聚集资金从而骗取公民的财产,如果被我们自己遇到的话,那么就一定要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情形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不合法的事情千万不要做,不然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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