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4:30:49 303 人看过

(一)不断完善国际法

1.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国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在各国之间,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在历史上,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以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为代价。目前,发达国家依然存在着高消费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所以,要分清历史责任,共担环保大业。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但很多公约的此类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给作为发达国家的缔约方不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留下了可钻的空子。所以,我们必须做出更多的努力。

2.规则的协调。要从法律规则的协调入手,解决环境与贸易的冲突。多边环境协议是约束签约国的规则。多边贸易规则《GATT/WTO协定》也是一部法律,它不仅调节着130多个成员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家经济关系,而且影响了整个国际经济的秩序,成为国与国之间双边多边贸易的重要法律准则。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规则间的不协调。如多边环境协议对其保护物或控制物实行贸易限制的要求与GATT自由公平贸易原则和规则的矛盾,WTO成员国中多边环境条约缔约国与非缔约国在适用有关贸易的环境措施方面如何协调?是执行环境协议,还是执行最惠国待遇标准?另一个问题是规则的模糊性导致规则被滥用。如GATT第20条措辞的模糊性,使得每出现一个新的个案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的思考。这一条中的几个词汇如武断、不合理、变相限制、必需等应予以界定,从而使各国能在环境自救权意义上适用该条款,而不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来借用它。总的来说,在规则协调之前,我们应当尽量地遵守环境协议,提高环保水平,宁可暂时牺牲一定的贸易自由以达到自由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这需要全球长期的和共同的努力。

3.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首先可在区域性经济组织中进行协调,然后予以推广。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协调方式可供考虑:

(1)统一标准。在成员国之间适用统一的产品标准,消除成员国原有标准之间的差异,无疑可以最有效地保障商品的流通。

(2)最低标准。在多边贸易规则中规定某些产品的最低标准,任何国家制定的产品标准不能再低于此标准,而成员国的产品只要符合这个最低标准,便可自由流通。

(3)最高标准。对某些发出噪音的设备如起重机、压气机等规定允许发出的音量,成员国不得制定超过最高标准的标准,各国可以规定较低标准,但只要没有超过最高标准的产品,应当是可以自由流通的,其实这也是广义上的最低标准。

(4)折中标准。通过谈判提高国家间产品标准的趋同度,寻求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的最佳结合点。产品标准的协调可以实现双重目的,既可以避免存在于这些标准之间的差异阻碍商品自由流通,又可以在整个组织系统内实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2]。

(二)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发展

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三)完善解决争端机制

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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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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