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权条件是: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算不算被告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算作第三人,只能算作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可以看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算作被告,只能算作诉讼参与人,也就是可以参与到案件中来。
二、第三人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时效是: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能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裁判、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诉讼。
三、第三人能否申请再审
符合相关条件的第三人是可以申请再审的,以民事案件为例,可以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请再审的包括:1.生效裁判文书中列明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2.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但是受让原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债权的受让人除外;3.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原审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4.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如果案件中第三人被裁判确定了义务,是可以上诉、申请再审的。如果你说的第三人是案外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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