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要看保险种类和损失大小。首先,在“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酒后驾驶造成的损失?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救助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并有权向保险公司赔偿受伤人员: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的;
(2)事故发生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期间;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款提到醉驾,而这一款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借口和救命稻草,因为另外,保险公司也找不到拒赔的办法。但是,当我们仔细阅读完整的规定时,会发现条例与保险公司所说的不尽相同,条例只规定:“在规定的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救助费用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然后有权向肇事人追偿。”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义务,但保险公司往往将这一义务打包作为拒绝赔偿的借口。条例最后一句还规定:“在三种特定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非常明确的是,保险公司只免除财产损失。也就是说,即使在规定的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毕竟,强制交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强制交通保险不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我们不能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或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对抗第三人的责任,法院一直支持的观点也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交通强制保险”范围内,如果驾驶人达到醉酒程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因醉酒驾驶造成的损失责任。但是对于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当然,如果达不到醉酒的程度,保险公司也要赔偿,因为醉驾和醉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二,在“商业保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
在“商业保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其内部和单方保险条款规定酒后驾车不予赔偿”,此时看来,保险公司的内部和单方保险条款似乎是“酒后驾车不赔”保险公司与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但真的是这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投保人应当说明合同内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没有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适用有效果。”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如果保险公司内部或单方面制定的保险条款要生效,也就是说,如果要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并作出足够的赔偿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即使条款中有这样的拒绝或者拒绝,也不会成为保险公司最终拒绝赔偿的法律理由,必须依法赔偿。当然,如果保险公司确实履行了上述规定的义务,其免责条款就可以成为拒赔的理由。
因此,在“商业保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醉酒驾驶造成的损失,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为投保人投保,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件向投保人作出及时或明确的说明。如果作出迅速或明确的声明,将不予赔偿。如不及时或明确说明,将给予赔偿。在具体诉讼中,判决机构(法院、仲裁委员会)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能否提供投保人本人签署的保单存根栏,其中有一个特别提示部分:“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我明确了与该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我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属实,同意以本保险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如果签名和盖章部分是申请人的个人签名,裁判员将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上述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为原告或申请人将难以胜诉。也就是说,你投保的时候根本看不到任何保险条款。不少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本栏中代表投保人签字,因此,我们要提醒广大投保人,一定要看清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慎重选择,谨慎签字,能签就尽量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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