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9日,原告郑某与被告梅县某公司签订了《订购自建商住楼合同》,在梅县XX城以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购得712.3平方米土地建商住楼。该合同仅有土地位置、结算方式、交款时间和被告负责办证的约定,却没有办证期限。至2003年5月26日,原告陆续支付了142万多元的购地款,所建的商住楼亦已竣工多时,再次要求被告办证,被告则要求原告按投影面积计算地价并付清余款后才同意办证。原告遂于2003年8月29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办理并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和赔偿迟延办证损失75万多元,赔偿其它损失30多万元。一审法院以未约定具体的办证时间及土地款双方仍未结算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日前,二审法院改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9万多元和补偿其它损失2万元给原告,3万多元的诉讼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点评
在房地产买卖中,双方对于价款、面积、质量和装修要求会比较注意,一番讨价还价过后,却把办证日期忽略了。由于没有约定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的办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就容易产生矛盾。在办证期限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此外,二审法院还认为,本案涉及的办证资料问题,由被告履行催告义务;土地面积结算按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测绘结果为依据,而不是按投影面积;对于原告溢付的土地转让款另循途径解决。由此可见,如果原告早日寻求法律解决,则不至于让投资几百万元的商住楼因不及时办证而蒙受几十万元的损失;如果被告把争执搁置一边,采取积极态度先把土地使用证办回来,则可避免支付9万多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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