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中,有大量罪名系数额犯,有的罪名法律规定同等数额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量刑档次会有区别,认定单位犯罪会对涉案的责任人员有利。即便不涉及到起刑点和量刑档次问题,同等条件下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自然人犯罪的判决结果相比,明显是前者轻于后者。
最为典型的就是行贿与单位行贿、受贿与单位受贿,两者起刑点差距很大。
以行贿与单位行贿为例,行贿的立案标准是:1、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是: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行贿有特定情形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从上述数字就可以看出,单位行贿比行贿犯罪的起刑点高很多。在行贿犯罪中,在涉及到单位案件中,认定为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显然要有利得多。笔者就曾接触一此类令人扼腕叹息的案例:某公司董事长为接项目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十几万元,案发后,为了保全公司,不影响公司未来发展,该董事长千方百计将事情往自己身上揽,并将公司说成是自己实际控制的一人公司,最终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该案是典型的因当事人认识错误而导致的乌龙判决,如果该当事人不主动将单位的责任往自己身上揽,实事求是交待问题,单位行贿十几万元,没有特殊情形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人在辩护中,如果注意到该案的准确定性,在案件事实方面进行正确引导,该案可能会一个非常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
另有一些单位犯罪,虽然是双罚制,但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只有主刑,没有附加刑,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若嫌疑人行为涉及到单位,也要考虑是否可以作为单位犯罪进行辩护。但这类犯罪较少,也无规律可循,唯一办法就是在办案中,将涉案法条仔细看清楚。如与上述罪名相类似的虚开发票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相关责任人量刑即与自然人犯罪完全相同,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
一、单位犯罪主犯和从犯的量刑标准: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1][2]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4]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根据199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根据2002年7月9日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3]根据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二、从单位犯罪向自然人犯罪方向辩护:
一是直接从单位犯罪主体认定的构成要件或阻却事由入手,向自然人犯罪方向辩护。如上述乌龙案例中,当事人就是通过将公司主体说成实际上是其一人控制的公司,自己一言堂作出决定,犯罪所得利益归属于个人,而被判定为个人犯罪。
二是对于单位主要领导没有参与犯罪的,可以朝部门犯罪的方向辩护,将单位涉案的部门作为单位追究刑事责任,避免单位成为责任主体;尤其是大型公司,如大型建筑公司,如果有行贿记录,会影响到其以后的招投标,就可以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将单位的内部享有相对独立管理权的组织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不让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承担单位犯罪的责任。
三是涉及到一些犯罪涉及到借用壳公司时,可以将单位犯罪引向相关壳公司,避免让运营良好的大型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笔者就曾接触过一上市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壳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件,辩护人初步了解案情后,即指导公司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重点提供壳公司涉嫌犯罪行为的书证、物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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