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本条规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我们有必要首先明确何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理解这一概念应首先明确何为分期履行之债。
分期履行之债,是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其特点是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限给付,而分期给付的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地点,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理论界一般依照债务发生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的不同将分期履行之债分为定期给付债务和分期给付债务。
定期给付债务,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租金、工资、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概言之,定期给付之债,是指产生定期给付债务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双务性,该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而,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
而分期给付债务,即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其债务在合同订立时即产生,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如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等。概言之,分期给付之债,是指一个债务分作数期给付,该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综上,分期履行之债,其特点是当事人在同一合同项下约定,对债务分期履行的,该债务可能是同一笔债务也可能是具有同一性质的不同笔债务,具体而言,定期给付的债务为不同债务,分期给付的债务实质为同一笔债务。本条实为对分期履行的同一笔债务[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
一、分期合同诉讼时效
一般情况下,分期履行合同债务出现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那天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应该认定为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形下,把整体的债权分成几个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相对独立的债权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到期时分别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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