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但未开发的土地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03:39 77 人看过

1、如何处理已被征用但尚未开发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遗弃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闲置,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经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闲置费原审批机关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土地征收的程序是什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在批准前将征地有关事项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行政不作为。(2)现状调查与确认。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附着于地面的土地的权属、种类、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3)征求意见,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

(4)征地资料的组织、审核和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征地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移民安置方案和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依法制定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地和供地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报送说明(以下简称“一书四图”),经初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批准。(5)征地审批。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验收。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6)征地通知书。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两次征地公告,即:,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七)两次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提出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期。(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和土地的交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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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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