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已经2009年3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
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规律,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租赁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的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代管房等各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应当依据本办法确定。
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房屋租赁价格确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第四条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指导业务科室人员对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
(二)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房屋范围,并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
(三)依据房屋租赁价格定价原则确定各类房屋的执行租赁价格。
第三章定价原则
第五条不同类型非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
(一)空置的非住宅采取公开竞租的方式确定租赁价格;
(二)续租的非住宅采取在底价以上双方协商的方式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三)对原国有企业长期承租的直管公房非住宅续租租赁价格执行政府市场租赁指导价,如存在转租,对转租的部分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六条不同类型住宅应当按照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其租赁价格:
(一)直管公房住宅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如存在转租、转借的,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二)保障性住房租赁价格严格按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其他住宅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第四章租赁价格确定流程
第七条空置的非住宅,其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
(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
(二)根据需要委托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
(三)领导小组在综合评定摸底调查租赁价格和评估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租赁底价并征得产权人同意;
(四)通过传媒或张贴招租通知的方式,发布竞租信息;
(五)拟定竞租文件;
(六)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竞租文件,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七)招租人根据竞租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租开标,并邀请局法规处、监审处、财务处及房屋产权人单位人员参加竞租开标会,对竞租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采用竞租人投标,价高者中标的方式招租。如最高竞租报价低于租赁底价则另行组织招租;如只有一个竞租人报价的,且报价不低于租赁底价,并符合竞租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的,招租人可以直接确定竞租人为竞得者;
(九)公开竞租确认竞得者后,在竞租文件规定期限内与竞得人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
(十)将竞租结果书面函告房屋产权人。
第八条续租的非住宅,其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
(一)租赁合同期满前四个月,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
(二)根据需要委托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
(三)领导小组在综合评定摸底调查租赁价格和评估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续租租赁底价并征得产权人同意;
(四)与承租人协商租赁价格,若租赁双方不能在续租租赁底价之上达成一致意见,则不再签定续租合同,收回房屋,采取公开竞租的方式重新招租。
第九条原国有企业长期承租的非住宅,其续租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
(一)业务科室人员对长期租赁直管公房的原国有企业的单位改制、房屋是否存在转租等情况进行调查,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根据政府颁布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标准,结合承租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租赁价格,并报局法规处和分管局领导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直管公房住宅,其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
(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对直管公房住宅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的内容包括房屋是否存在转租、转借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
(二)直管公房住宅如存在转租、转借情形的,执行市场租赁价格;
(三)直管公房住宅无转租、转借行为的,租赁价格标准按照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有关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其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
(一)廉租住房租赁价格标准严格按照政府有关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房租金标准严格按照成都市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的租金定价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其他住宅,其租赁价格按以下流程确定:
(一)相关业务科室每隔三年组织人员对市场租赁价格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
(二)每隔三年委托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一次市场租赁价格评估;
(三)领导小组在综合评定摸底调查租赁价格和评估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下一个周期的住宅租赁价格;
(四)租赁价格确定后,书面函告房屋产权人;
(五)业务科室严格按照已定租赁价格与承租人签定房屋租赁(续租)合同。
第五章租金减免程序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价格严格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执行,如承租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租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直管公房的租金减免由承租人向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减免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领导小组对减免事由核实后,按照租金减免政策规定提出减免建议,报局房政法规处、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减免按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代管房屋的租金减免由承租人向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减免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领导小组对减免事由核实后,参照直管公房租金减免政策规定提出减免建议,报房屋产权人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租赁合同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每年11月应将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汇编成《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年度租金执行标准》后,报分管局领导备案。
第十五条已生效租赁合同壹式肆份,承租人、产权人各执壹份,公共住房管理中心留存贰份。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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