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19:42:33 328 人看过

离婚诉讼债务的处理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原则基本上就双方认可的债务达成一致。无论当事人是什么样的心理,只要双方都同意,一方愿意承担,就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法院将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原则,由其承担判决;

2、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认为无债的情况,通常的处理方式是按照民事审判的不举债原则,当事人不举债的,按照无共同债务处理;

3、一方认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不用于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债务;债务人承认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判决债务人个人偿还。

一、夫妻共有债务怎么偿还

1、离婚时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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